论述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①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征税要件不明确(例如商品归类、估价、化验、产地尚未确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嫌疑侵犯专利权货物的 ⑤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概述(了解)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
1、履行性 2、惩罚性 3、补偿性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通关事务担保(重要考点)
①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征税要件不明确(例如商品归类、估价、化验、产地尚未确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②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
③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
④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
⑤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租赁进出口货物,特殊情事下旅客携带履行自用物品的
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或出口,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⑦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现行提取货物的
⑧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便捷通关措施的
⑨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2)保税事务担保
可申请保税事务担保的常见情形有:
①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
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
③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两次以上延期的,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
④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
(3)涉案担保
①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
②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或补征税款情事的;
③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嫌疑侵犯专利权货物的
⑤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可申请总担保的常见情形有: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
(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5)获准实施便捷通关措施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担保书”的
(6)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
(7)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3、免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规定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了解)
1、担保人的资格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担保的主要方式(重要考点)
1、人民币、可自由对换的外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ATA单证册)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分类的在法律中
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即保证,有两种:1、连带责任的保证2、一般保证;另一种是物的担保,即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分类: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保障,不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所以为企业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等等。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定限性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权利,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保存在设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手。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以让与担保为其典型。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为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指不把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继续使用、收益担保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规定的担保为典型担保,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非典型担保,又称不规则担保或变态担保,指在社会交易的实践中自发产生为判例学说所认可的担保形式,如让与担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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