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港口的出境贸易权

185 2023-12-21 08:16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1、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 和50万美元)以上;

3、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申报材料

1、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表;

4、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5、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6、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应承但的义务如下:

1、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2、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

3、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4、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和法律、法规;

5、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嘀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6、积极出口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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