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有哪些减免政策?

纳税服务 2023-08-11 15:35 编辑:admin 154阅读

一、土地增值税有哪些减免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增值税附加税减免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

自2016.5.1至2017.12.31,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已延期:2018.1.1-2020.12.31;

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申报时要分别填列

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到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向转关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注:①上述月销售额包括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但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需要交增值税和附加税,不免税;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住宿业、咨询鉴证业、建筑业正试点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附加税优惠政策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自2015.1.1起至2017.12.31,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注:缴纳义务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实施期限需另查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自2016.1.2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的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河北省个人出售公寓5年以上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有哪些?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土地税减免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土地税减免政策根据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农村土地税减免:一些地区为了鼓励农业发展,对农村土地税有部分或全部减免政策。减免力度和具体政策视地区而定。

非农业用地税减免:一些地区对于非农业用地,如建筑工地,可能存在一定的土地税减免政策。减免力度和具体政策视地区而定。

土地税起征点的调整:某些地区可能会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土地税起征点,使其免征或减征土地税。

六、山西省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如下。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未发生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二)应取得合法的房屋、用地手续,即必须有县以上政府颁发和批准的房产证和用地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书。

(三)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有关国计民生或吸纳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较多的企业,应重点给予扶持。

(四)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企业改制或市场变化等因素造成亏损的企业。

七、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是什么?

厦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等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请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县区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净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纳税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20%。

(二)受政策或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连续停止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上述第(三)、(四)款所称“严重亏损”是指最近两个完整财务年度的亏损额均达到或超过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的10%。

(五)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新办理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当年度发生亏损。

对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外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困难减免范围,不予减免税。

2、审批管理

(一)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及审批的流程、时限、所需材料等,按照现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

(二)县区级地税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并建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记录纳税人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税款所属期等,按年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批准情况。

(三)县区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

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开发商业用房应该怎样缴纳土地增值税?

按增值额缴纳。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九、大专减免学费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学生报读3+2大专前三年中专阶段可以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农村(含县镇)学生免收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免收学费,只缴纳杂费,学生读五年只缴纳后两年的高职阶段学费。

十、房山税收减免政策?

一、注册或迁址到在北京青年创园房山园的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可享受园区的资金扶持政策。

二、入驻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按不同的纳税额度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扶持

1. 当年缴纳增值税≥5万元﹤5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9%对企业给予奖励.

2.当年缴纳增值税≥50万元﹤10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10%对企业给予奖励.

3.当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50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11%对企业给予奖励.

4.当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100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12.5%对企业给予奖励.

5.当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园区按缴纳税额的13.5%给予企业奖励.

6.入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园区按8%给予企业奖励;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园区按10%给予企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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