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是商店,当地国税机关对你适用的征收率是正确的。但你列出的计算公式是不对的。问题的关键是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注册经济性质是私用以上的企业,按销售额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是这样的:185÷104%×4%=7.12元。对无法建账和核算不健全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2、如果注册经济性质是个体工商户,一般来说是核定征收,也就是每个月固定缴多少就完事。国家为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对规模较小的,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3、如果你的商店注册经济性质是私营以上的企业,就没有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可以提出定额核定申请,国税机关的税管员会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来决定你是否能享受到达不到起征点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你说的利润,单看你说的这笔业务,确实加价太少了,这也是我国目前不可回避的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就是无序竞争造成的,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宏观失控,市场畸形发展,低价竞争似乎成了生存的唯一手段。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经济规律,到后来的苦果是可想而知的。一般来说,正常情况商品的价格是这样组成的:进价+税金+工资+各项费用+合理利润=销售价格。
5、新的国税局长的做法没有错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欠税和偷税的追缴都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但你的商店2年没有缴税,税务机关也没有给你相关核定税额的文书,税务机关有疏于管理的责任,你有未按期如实申报的责任。
6、你的问题我建议你这样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法律条文太多,我就不一一例举了),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限期纳税通知书后,先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按照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追究税务机关疏于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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