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税 减半
一般纳税人城建税是减半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并且,同时还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二、资源税税率调整
一、各省砂石资源税税率(从量计价)
1、安徽: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2、甘肃: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元
3、广东: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5元
4、海南:河砂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海砂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5、黑龙江: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元
6、湖南: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元
7、江苏: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8、江西: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9、宁夏: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10、山东: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11、山西: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5元
12、四川: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13、云南: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0.1元-5元
14、河南:河砂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5元,建筑石料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5元
15、辽宁: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16、浙江;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5元
三、资源税减按20%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
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微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三、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表》(以下简称附表)执行。
今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状况、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等情况对附表内容进行调整。附表中未列举的中石油、中石化陆上对外合作油气田及全资和控股陆上油气田企业,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区域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执行;其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比照附表中邻近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执行。
海上油气田开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资源税优惠规定的原油、天然气,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计算资源税减征额。 四、关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
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同时废止。
四、资源税减征6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原油和天然气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 要点提示: 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 要点提示: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政策依据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 要点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 要点提示: 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要点提示: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 要点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税额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同时明确: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自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盐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24号) 要点提示: 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塘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3)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 要点提示: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政策依据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21号) 要点提示: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 要点提示: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对内昆铁路建设多种单位自采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要点提示: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操作要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操作要点: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五、资源税下降原因
资源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开展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源耗费。资源费用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商品等有形资源的耗费,也包括信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无形资源的耗费,但不包括人力资源耗费以及其他各种税费支出。
六、资源税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属于砂石等非金属矿产资源所得的,应该缴纳资源税。如果您作为个体户经营砂石零售,买入砂石料再卖给建筑公司获得的收入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所得,那么您就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资源税的计算方式是按照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来计算,税率根据不同的非金属矿产资源而有所不同。目前,部分省份实行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税税率如下:- 河南省:4%-6%- 山西省:4%- 广西省:6%- 云南省:4%- 黑龙江省:4%- 陕西省:5%- 内蒙古自治区:6%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省份的资源税税率有所不同,具体应该以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专业税务机构的意见。
七、资源税减少原因
目的是刺激企业经营发展,鼓励企业经营发展,起到税收促进作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帐户属于损益类帐户,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例子:收入20000-成本5000-费用5000=10000元,这就是你应税所得额,再乘以所得税适用税率10%=1000元,这就是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八、资源税减征幅度为30%的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