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免税政策有哪些?

纳税服务 2023-02-15 05:16 编辑:admin 295阅读

资源税的免税政策有哪些?

资源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9号)2、联合企业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75%征收,独立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50%征收,在下次铁矿石调价时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

其他采、选单位,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铁矿石原矿,暂时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伴选的铁精矿,先按1:2.62的选矿比折算成原矿,再比照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摘自《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1】022号)3、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80号)4、自1995年1月1日起,暂时调整宣化钢铁公司、梅山冶金矿山公司、北台钢铁总厂、水城钢铁公司、洒泉钢铁公司、邢台钢铁厂六家企业的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5】010号)5、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041号]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从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源税中抵扣。(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82号)6、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来自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7、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8、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9、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摘自《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10、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建设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采外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建设工程的砂、石等材料应照章征收资源税。(摘自《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11.贵州省内铁路、公路建设中,对红外线以内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的弃喳用于铺路的部分,免征砂石资源税。公路、铁路附属设施建设所用的砂石,不属于免征范围,应按税源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资源税。铜仁大兴机场红线内取高补低平整土地所用的砂石应依法缴纳资源税。洪家渡水电站红线内取石筑坝所用砂石免交资源税。外购及地上建筑所用砂石应依法缴纳资源税。(摘自《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砂石资源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第188号)

衰竭期矿山开采资源税是否有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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