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资源税税率

纳税服务 2023-07-23 21:47 编辑:admin 292阅读

一、宁夏水资源税税率

一、各省砂石资源税税率(从量计价)

1、安徽: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2、甘肃: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元

3、广东: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5元

4、海南:河砂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海砂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5、黑龙江: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元

6、湖南: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元

7、江苏: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8、江西: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9、宁夏: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10、山东: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11、山西: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5元

12、四川: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13、云南: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0.1元-5元

14、河南:河砂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5元,建筑石料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5元

15、辽宁: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16、浙江;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5元

二、宁夏水资源税

2017年11月28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对外公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决定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省(直辖市、自治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三、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它是以自然和某些社会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类带有受益税的性质,征收阻力小,并且资源税类的税源比较广泛,因而合理开征资源税既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

这类税收的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也比较灵活。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属于这类税收。

四、宁夏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银川水资源由地下水和黄河过境水、降水等地表水构成。黄河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黄河水灌溉后一部分回流黄河,一部分形成地下水。而银川地下水的来源,90%以上依赖于黄河水灌溉时渗入地下补给。

《宁夏水资源公报》记载,2003年银川市地下水资源量为7.26亿立方米,2013年为7.08亿立方米,10年之间减少了0.18亿立方米。“地下水的这个变化值在正常范围之内,”一位水资源勘测专家表示。

《2013宁夏地质环境公报》介绍,2013年银川地下水总开采量达2.23亿立方米,其中对银川市工业和生活用水的主要开采层,开采量为1.32亿立方米,而黄河灌溉、降雨等为地下水的补给量是1.69亿立方米,补给量大于开采量。资料显示,银川市地下水开采量分别用于工业、农业和城市生活用水的比例为:11%、21%和65%。

银川市现有9个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地,其中3个尚未开采。2013年对6个使用中的水源地开采量为1.21亿立方米/年,开采率68%,其中有的水源地开采程度不到50%。但多年开采所形成的漏斗中心水位也有所下降。

“地下水满足用水需求并有所节余”,水利、国土、地矿、水资源勘测、水务等相关部门发现,虽然全国甚至全球性水危机的大背景已经形成,但在专业人士眼中,就水资源尤其是地下水方面而言,银川目前并非“缺水城市”“严重缺水城市”。

在夏季用水高峰时期,银川市部分城区的确出现供水紧张的现象,但这并不能说明银川水资源短缺。供水紧张是因为城市供水产能问题,“近些年,银川市就没有建成并且投入使用的供水厂,而城市规模和人口却不断增长,对城市供水需求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几家水厂也进行了改扩建工程,但是与不断增加的城市供水需求相比,仍然有差距。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数据显示,银川市地下水资源还是比较充沛的,10年前勘探出的一些水源地中,至今还有至少3个没有启用,再加上不断扩大利用面积的黄河水净化工程,以及中水项目的利用,足以保证银川城市供水。

五、宁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费包括水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所以银川市目前每吨自来水价格为一级2.36元、二级3.46元、三级4.66元

六、宁夏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

(2014年4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泾河水源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泾源县行政区域内泾河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泾河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泾河水源污染、保证水源环境质量,划定并进行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泾源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泾河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由固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林业、国土资源、农牧、卫生、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保护区的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加强泾河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保护水资源,防止水体污染,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 水源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污染,综合治理的原则,禁止工业污染、控制生活污染,防治面源污染,保障水质安全。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泾河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六条 自治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泾河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固原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泾河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配置、地理位置、水文条件、供水量、取水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等情况,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编制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固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泾源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泾河水源保护区的陆地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保护标志,并予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警示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九条 在泾河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非法采矿、采砂、采石;

(三)倾倒、填埋、贮存、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等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取土、建房、开渠、挖窖、坟葬、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

(五)擅自设置排污口;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七)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八)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水质、水文地质监测等设施。

第十一条 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低毒农药、有机肥料;

(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固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泾源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泾河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对擅自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泾河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体污染事故的,取水单位应当立即向环保、水务等部门报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环保、水务等部门应当执行水质监测的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泾河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档案,逐步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第十五条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对已建成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未达标的,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六条 擅自移动、占用、损毁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由固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泾源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固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泾源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行为的,由泾源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行为的,由泾源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泾源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行为的,由泾源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行为的,由固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泾源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水源保护区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所谓“五水综改”:“水源”是前提,主要指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重点研究水资源税价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有序利用。“水权”是基础,主要指水资源使用权的确权、交易和制度建设,重点研究如何构建与山西水资源紧缺实际相适应的水权水市场。“水利”是根本,主要指水利工程建设,重点研究涉水各方的责权利关系,构建政府与市场协同发力的新型治水关系。“水工”是支柱,主要指水利工程管理,重点研究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创新和水利队伍能力建设。“水务”是主业,主要指城乡一体化和供排一体化,重点研究水务产业一体化的市场化实现路径。

这是我省总的治水、兴水方向,更是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努力的目标。

自成立以来,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针对“五水综改”方案进行紧张编制,深入研究价税调节机制,努力推进形成合理的取用水秩序;强化节水举措,形成水资源刚性约束体系,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开展确权交易,形成与省情水情相适的水市场,推进水权确权,实行水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引导开展多种类型的水权交易;深化投融资改革,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推进水务一体化,实现城乡共享优质水务服务。

八、宁夏水资源费改税

据报道,自12月1日起,我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扩围至“1+9”省份,即在河北首个试点的基础上,再增加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

报道称,相关人士表示水资源费改税主要还是为了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考虑,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基本国情水情。目前中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南方水资源相对丰沛,北方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改革可以早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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