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部分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现将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做以下调整。
原纳税申报期限为15日的税种,不作调整;原纳税申报期限为10日的部分税种,调整到15日;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不变。
营业税由每月10日调整到15日;
印花税由每月10日调整到15日;
土地增值税由每月10日调整到15日;
房产税由每月10日调整到15日;
城市房产税由每月10日调整到15日;
土地使用税由每月10日调整到15日;
工会经费由每月10日调整到15日;
残疾人保障金由下半年每月10日调整到15日;
其他税种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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