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运行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至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
但是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把这笔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你们厂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取得虚开普通发票怎么处理?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三、跨年度的发票可以报销吗?
跨年发票是可以报销的。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今年真的发现去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今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四、公车拍卖的财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单位车辆卖给个人,价格低于原值的话是免税的!
五、取得虚假发票如何处理?
如果是善意取得,只需要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如果税务局能证明你没有真实交易,而是恶意购买增值税票逃税,那么就不是处罚那么简单的了,要入刑的。
六、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扩展资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
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
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七、采购的原材料无法取得发票,以后也不会取得,如何处理账务?
其实采购材料无法取得发票的这种情况很多,做账时与可以取得发票的材料采购无区别,只是为了年末(即次年5月31日前所得税纳税申报期)不至于忘记,需要做一个《无法取得发票材料明细备忘录》,次年汇算清缴时就不会遗漏出错了。
八、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怎么处理?
谢邀。对于没有发票的固定资产,应先查阅是否有其他能证明其价值的原始凭证,例如海关报关单、采购协议、付款单据等,这里要注意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对确定资产价值的效力有争议,不能直接据以认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九、金银首饰的相关财税处理?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计征消费税。
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
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十、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四种情况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