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要核销吗?

纳税服务 2023-09-05 02:51 编辑:admin 295阅读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要核销吗?

可以带上合同、完税证明、外经证明、去税务局直接核销。税清算以后才可以核销的。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作出修正,原条文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二、老师,经营地税务都填反馈表了,为什么在机构地税务里都显示跨区域涉税事项表未核销?怎么样解决?请教?

《反馈表》填报了,是不是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在网上推送?应该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查询一下。

税总发〔2017〕103号: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过期了未去主管税务部门核销或延期会罚款吗?

半年期限都过了?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外经证吗?

《外经证》已于2017年改革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017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事项进行了改革,简单地说,是把外经证改成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把“外经证”税收管理事项按其管理实质,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所以,申办流程及使用方式有一些忙变动。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办理延期需要核销吗?还是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外管证过期后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现在已经不再使用外管证了。税总发〔2017〕103号: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延期后需要再次报验登记吗?

不需要。报验事项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故不用担心没有在30天内去经营地报验而出现外管证作废的事情了。另外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中,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七、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事项涉税事项报告表是是纳税人跨省临时生产经营活动开具的,一个项目两个合同最好按两个合同申请两份报告表,一个合同如果是另一份合同的补充追加,也可以填写一份报告表。

报告表日期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已经取消了180天限制),如果工期超出申报的日期,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