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用地新政策

纳税服务 2023-08-03 13:40 编辑:admin 219阅读

一、山东省工业用地新政策

1.交通便利,方便货物运输和人员出入;

2.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设备完善,方便生产和生活;

3.环境条件良好,不受周边环境影响和污染;

4.土地利用效益高,可以满足工业生产的需要。

二、山东省工业园区土地使用税标准最新

三、山东工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四、山东省工业用地价格表

关于济南南部山区段征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济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是山东省重点道路建设项目,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南部山区实际,制定本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政策依据

  1、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

  2、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26号);

  3、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38号);

  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济政发〔2012〕42号);

  5、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

  6、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48号);

  7、《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

  8、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49号);

  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

  10、关于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

  12、《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

  13、《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济更政字[2015]25号)。

  第二条 拆迁安置范围

  济泰高速在南部山区项目用地范围内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的地下长途光缆、电线等设施,一律由权属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自行迁移,其迁移费用参照(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标准给付。

  第三条 任务分工

  征地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济南市南山管委会济泰高速公路东线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管委会指挥部”)负责统筹相关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的相关工作,柳埠街道办事处、锦绣川办事处是拆迁安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测绘调查、房屋认定、人员认定、协议签订和拆迁工作。

  第四条 时间安排

  2018年2月底完成农用地地上物清理,具备先期进场施工条件, 5月底前完成房屋、建筑物的拆迁,建设用地交付施工单位。

  第五条  安置及补偿

  被征地村民安置补偿选择宅基地安置补偿,需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审批,由被安置户按照要求自行建设。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建筑物,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按照房产证证载面积进行补偿;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的,对建筑面积超过26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

  (一)宅基地补偿安置类型如下:

  1、合法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或历城区人民政府批文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合法宅基地,准予安置补偿。

  2、一户两宅或多宅的合法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的准予安置补偿一处,其余的只补偿不安置。

  3、有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属于一户一宅的,参照合法宅基地准予安置补偿。一户两宅或多宅的准予安置补偿一处,其余的只补偿不安置。

  4、1982年之前因历史原因没有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参照合法宅基地,准予安置补偿。一户两宅或多宅的准予安置补偿一处,其余的只补偿不安置。

  5、1982年至今无批准手续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合法宅基地准予安置补偿。一户两宅或多宅的准予安置补偿一处,其余的不补偿不安置。

  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非宅基地(农家乐、厂房、临时管理房)建筑物的认定类型如下:

  1、对于有用地或建设批准手续的,准予补偿不予安置。

  2、对于无用地及建设批准手续的,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以上补偿均按(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单项补偿标准的上限进行补偿。

  (三)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扩建、加建的,不予补偿,列入拆违拆临,由街办组织强制拆除。

  (四)对于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新栽的树木以及新增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第二条:“实施征地拆迁、棚改旧改时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经济补偿,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均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安置方式及标准

  被征地村民安置补偿选择宅基地安置补偿,需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审批,由被安置户自行建设方式进行安置。

  被拆迁村民宅基地安置区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济泰高速项目用地单位承担。

  宅基地安置区需使用的集体土地补偿费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执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关于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按照济南市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用246元/平方米扣除热源78元后单价执行即168元/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每户200平方米计算)。

  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过程中,遇工作中无法推进的个别事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解决,所需费用由济泰高速项目用地单位给付。

  按照《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1、原宅基地面积大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按照片区地价,对产权人进行成本核算。

  2、涉及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企业用房及其他用房,按照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不再进行安置。

  第八条  过渡安置费及搬家费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的规定,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和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执行 。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每户每月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每户每月计发。

  安置房拆迁过渡期为24个月,过渡安置费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按月计算,待拆除原住房验收合格后支付。2018年4月份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照24个月发放过渡安置费,每延期一个月签订协议的,减少一个月的过渡费,以此类推。

  涉及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企业用房及其它其他用房的,按照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文件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房屋及附着设施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予以补偿,无过渡安置费。

  第九条  证明资料提交

  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提交以下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如实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房产证原件或其他批准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4.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如实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房产证原件或其他批准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4.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宅基地选择方式及认定

  宅基地审批后,被安置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村委会组织安排抽取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抓阄选择新建宅基地位址,逾期不选的,由村委会研究确定。被安置村民资格认定工作由柳埠街道办事处、锦绣川办事处和相关村两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对合法住宅房屋拆迁的奖励

  对合法住宅的正式房屋建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拆迁期限至2018年5月20日(含)。其中2018年5月10日(含)前完成拆迁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5日(含)完成拆迁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20日(含)完成拆迁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对合法非住宅房屋拆迁的奖励

  对合法非住宅的正式房屋建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拆迁期限至2018年5月20日(含)。其中2018年5月10日(含)前完成拆迁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5日(含)完成拆迁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20日(含)完成拆迁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

  逾期未拆除的,不予奖励;拒不拆除的,按程序依法拆除。

  (三)对于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或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搬迁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并根据其商定结果进行安置补偿。在搬迁期限内未得到解决的,由所在村委会(街、办)提出处理意见,在被搬迁房屋经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街、办)确认并拆除后,将安置宅基地和补偿费交由村委会(街、办)代管。纠纷解决后,村委会(街、办)将代管的安置宅基地和补偿费移交给确定的房屋产权人或债权人。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冒领、非法占用安置宅基地和补偿费用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项目建设征迁范围内的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时拆迁,逾期不迁移的,依法处理;阻挠征地工作,围攻、殴打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阻扰拆迁安置工作,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逾期不交付土地、房屋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一)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赠与、买卖、租赁或抵押;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方案中未确定的征收补偿项目和标准,在具体征收过程中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规定协商后报南山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工作推进中遇到政策难以涵盖的重大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委会报街办研究确定;如遇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文件规定或上级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只适用于济泰高速南部山区段征迁安置,由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泰高速公路东线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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