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欠税纳税人可以出境吗?

纳税服务 2023-09-04 12:27 编辑:admin 287阅读

一、问:欠税纳税人可以出境吗?

1、欠税纳税人应当阻止出境的范围:对个人欠税3万元(含3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欠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欠税人。

2、相关制度

为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1996年11月29日联合发布《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规定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指出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3、相关法律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二、纳税人欠税不缴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欠税要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的补收,则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限期缴纳逾期的要采取强制措施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行过程中的滞纳金也有税收优先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欠税将无限期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及其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另外,该文件指出,欠税不受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欠税将按期公告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欠税按对象实行按期公告,(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根据以上规定,这11家欠税的高乐夫球场欠税在200万元以上,应当在地(市)级税务局按季度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

欠税企业重大事项须报告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消极对待欠税可能带来处罚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欠税的表现?

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就属于欠税。

四、一般纳税人欠税怎么办?

由相关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税追缴期限有多长?

如题所述,追缴期为无限期进行追缴;

对于欠税人来说,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计缴相应的滞纳金;

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六、怎么删除天眼查的欠税公告?

天眼查是不能删除公司信息的。天眼查的数据来源于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来源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能查到的公司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均可查询

七、《税务局管理员制度》中管理员掌握欠税企业的资产处理情况?

税源管理是指对各税种税基的控管,是做好各项征管工作的基础。

税务局应围绕“紧盯税源、优化服务、加强管理、以管促收”的工作思路,对税源实行严格管理。

如何加强税源管理,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结合“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强税源系统管理1、加强税源的事前管理税源管理的事前管理,是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前,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所做的基础性、准备性的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办理税务登记、督促其进行纳税申报等。

利用定时更换税务登记证的契机,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传递。

积极加强协调,商讨信息交换传递的方法和形式,并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时联系,及时获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原始资料,依托税收管理系统,建立情况真实、内容详尽的纳税人档案。

同时,结合税种核定工作,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对新办证的纳税人,由相应片区的税收管理员上门宣传地方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履行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督促其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努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加强税源的事中管理事中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期间进行的监控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深入调查,掌握和发现纳税人在税款申纳环节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税务局以深化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为载体,不断完善税源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税源的事中管理、动态监控。

具体来讲,基层税务机关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税收管理员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深入企业,详细了解税源的现实情况及发展变化趋势,随时分析、预测和监督企业纳税情况,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同时,坚持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并重,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在纳税人依法享受权利,办理税收减免、申请多缴税款退库等业务方面尽可能地提供方便,确保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不受侵害,在涵养和培植税源方面尽一份力量。

二是加强发票的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交旧购新、代开发票等制度,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保管、发票开具制度,确保发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开具的正确性、完整性。

三是健全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积极与当地政府各相关业务部门协调,每定期召开协税护税联席联席会议,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做好委托代征和税源控管工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协税的网络,从源头上堵塞税源管理的漏洞。

3、加强税源的事后管理事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论,对纳税人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查验、评价。

税务机关应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不断深化执法监督,通过开展纳税回访、廉政访查、聘请社会监察员、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税源管理情况的监督。

同时,积极配合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征管质量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认真查找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堵漏增收,防止税收流失,达到“以查促管”的效果。

二、落实“六项措施”,加强税源综合管理一是加强税源管理机制建设。

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征管协调机制,以查促征、以查促管。

具体作法是:1.稽查选案经初选确定检查的业户,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由征管部门填写《检查计划反馈书》,提出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建议;稽查对征管提出的反馈意见在明确检查对象后,及时答复对建议稽查采用情况。

2.征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时,及时填写《建议税务稽查书》,经局领导审批后,移交稽查局进行处理。

3.稽查部门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被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稽查部门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偷税特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出具《税收稽查建议书》,促进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

二是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将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定位为“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控员”。

坚持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人管”与“机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确保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从事税源管理工作,使税收管理员成为税源精细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和主要力量。

同时,建立使用《税收管理员下户工作底稿》,使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管理情况有记录,并能对过程进行监控、结果进行核查,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

三是认真落实户籍管理措施。

认真落实户籍管理措施,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种登记管理和户籍巡查管理,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定期化片巡查、税源调查、上门辅导,及时发现纳税人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地摸清税源底数。

四是加强税收分析工作。

强化对重要经济指标、宏观税负及税收弹性系数的综合分析,深入研究税收与经济指标的关系。

重点开展行业、分类纳税人、区域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和评价,探索其规律性,确定合理的行业税负和预警机制。

五是大力推进以票控税措施。

发票是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

围绕增强发票控税能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的目标,从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种方式和手段上全方位推进以票控税措施。

一是严格控制联式发票的使用范围,对非查帐征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不允许发售联式发票,一律只能发售定额发票。

二是扩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范围,除在货运行业、建安、房地产、销售不动产继续推行机开发票外,对因业务需要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只能印制机开发票,如旅游景点的门票等。

六是切实加强日常申报征收管理。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缴税的,做到及时催办催缴;严格执行减、免、缓缴税款审批制度;加强欠税纳税人的跟踪管理,认真落实欠税告知、欠税约谈、欠税公告管理措施,加大催缴力度,严格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

三、抓住“三个环节、两个重点”,加强税源重点管理1、三个环节即实地核查环节、发票核定环节、企业注销环节。

实地核查环节重点了解企业的主要业务及发展前景,掌握税源的基本情况;发票核定环节着重核实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与注册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是否一致,确保核定信息准确;企业注销环节制定《企业注销工作流程》,严格进行纳税评估和注销手续的办理,防止税款流失。

2、两个重点即将重点税源户和重点行业。

即对所辖重点税源户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实现税源的动态监控;结合区域经济特点,确定重点行业,行进重点管理。

四、落实“五个精细化”,深化税源全面管理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中一定要做到“五个精细化”。

一是管理责任精细化。

坚持税源属地管理,划分区域,责任到人,构建税管员、科(所)长、分管副局长三级税源管理监控体系,层层落实责任。

二是管理对象精细化。

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特点、行业类别、财务管理状况和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三是管理方法精细化,实行“周巡、月查、季考”的管理办法。

税收管理员每周对辖区税源进行巡查,税务所每月对税管员上报的户源情况组织复查,局每季度对各税务所税源管理情况明查暗访进行考核。

四是管理内容精细化。

及时发现和掌握纳税人情况,建立完善税源户籍档案,做到税源管理“十清楚”,即辖区内的税源结构要清楚,户管情况要清楚,税源变化要清楚,“三代管理”情况要清楚,征收方式要清楚,宏观税负要清楚,申报纳税情况要清楚,征、免情况要清楚,以票管税要清楚,对每户的涉税基本情况要清楚。

五是宣传服务精细化。

税收管理员送税法上门,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办理其它涉税事宜等进行全程服务,提供纳税辅导,促使企业自觉纳税。

五、进行“税源分类”,落实税源科学管理在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分类管理。

根据辖区内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措施。

对大型企业、重点税源户、外来建安企业实行专人、专业组管理。

对注销、变更、停歇业、未达起征点和非正常户纳税人,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和监控,及时督促其办理涉税事项和履行纳税义务。

对个体工商户积极推行计算机定税、简易申报和银行批量扣税管理。

对集贸市场、边远地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收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收、定时定点征收、委托代征等方式进行管理。

1、按纳税规模大小“排好队”要管好所辖区域税源,首先要模清税源家底,要对辖区税源进行全面分析调查,按纳税规模大小进行科学“排队”。

根据税源实际,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类进行监控管理。

其次是要依照“大户管精、中户管好、小户管住”的原则,按照管辖级别分别确定各自的监控重点,在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对税源管理责任实行分级分类。

通过对税源按规模和责任的分级分类管理,能极大的提升管理效益,明确税源管理责任,促进各项税源监控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要按照科学方法“分好类”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现有税源合理划分管理类别。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行业类别,对所辖区域税源按行业进行科学分类。

既便于征收开票,又便于进行税收统计和税收分析。

在此基础上,要对每个行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例、能源耗用、行业标准等经营信息进行全面调查,从而总结和分析出每个行业的税收规律,以增强分行业管理的指导性和实效性,提高分行业管理水平。

与此同时,还分行业建立包括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及平均税负率等纳税评估预警指标体系。

根据行业税负预警值,对每个行业的重点税源户和连续3个月零、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的纳税人纳入重点纳税评估对象,有重点的进行纳税评估,以提高行业税收监控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六、明确管理主体,健全权责体系(一)、要按照各自岗位“履好责”税源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以掌握应征税款为目的,对税收来源(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环节和税基等税源要素)进行调查、分析、评估、鉴定、预测和监督,以科学准确迅速地把握税基规模与分布的动态过程。

从税源管理的概念上可以看出,税源管理包括税收分析、税收管理、税收检查与监督等环节。

而在当前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下,这几个环节又是由征收、管理、稽查三个部门来分别完成的,要想将税源真正管好,三个部门要按各自岗位职责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责任。

征收部门要根据征收环节各种信息资料进行税收分析,为管理部门提供依据和参考,同时还应将纳税人开、停、注、非及发票比对情况和各类征收信息及时反馈至管理部门,以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管理部门要根据征收部门反馈的纳税人申报异常信息和发票比对异常信息,适时进行调查核实或进行纳税评估,对评估发现需进行税务稽查的,及时向稽查部门传递,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及税法遵从度。

(二)、要完善考核机制“把好关”一要以效能为标准,全面实施税务管理员制度。

为强化税源管理,必须使从事税源管理人员真正成为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和税收监督员,为此必须全面实施税务管理员制度。

一是划片分区“分户到人”,使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建立对应关系,从而促使税务管理员对税源情况进行全面而综合的分析和掌握。

二是责任明确“管事到位”,作为税务管理员必须全面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负责所管纳税人的信息采集、资料收集,整理、立卷等工作,从而及时了解管区内税源变化情况,将税源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是确保将所有纳税对象纳入信息系统的监控范围,与工商部门保持定期的联系,使税务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着力解决税收管理员“管什么、怎么管和有没有管理好”的问题。

建立职能清楚、责任明确、监督有力、流程清晰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指标,强化监督考核,通过税务管理员记录工作日志以确保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到位。

二要严格绩效考核,不断提高税源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建设。

要改变目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在保留当前考核方式的情况下,强化对征管工作质量的考核。

一是将征管工作进行分解考核。

如:管户、申报质量、纳税评估、特定行业、征管资料等进行专门的检查。

二是实行巡查制度,成立专门的巡查工作小组,对征管工作质量不停地抽查;同时辅之以互查。

三是实行考核结果公开制度,以季度为时间单位不断将考核结果公开。

四是实行领导负责制度,将税源管理质量与领导的奖罚相挂钩。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工作,税务机关应严抠细抓,认真管理,基础扎实了,税收任务就会顺利完成。

八、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漏税的区别?

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漏税:税收上已经没有这个概念了。

骗税:《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避税:从大的方面讲,避税应该是“不缴冤枉税,避免少缴税风险”。所谓冤枉税:就是指因自己的过失(主要政策不熟悉)而导致多缴了税,不该缴的缴了,造成利益损失。比如代扣水电费问题,一不小心,帐上做成收入或没有向税务局报告或用错票据,那就有可能要缴营业税了,其实那不需要缴营业税的,多缴了吧!所谓少缴税风险:就是指因自己过失把该缴的税没有缴纳,而导致受到处罚,甚至吃官司。比如出租收取租金,租金是收入,不因你是否开票,你都要申报纳税,如果贪小,将没有开票部分未纳入申报缴税的收入(隐慝收入),一旦查实,就是偷税,就要处于所偷税款的50%至5倍的罚款,这个罚款就是风险,又亏钱了吧!因此,避税是个很具体的工作,应该是一条一条政策研究才能应对。关键一条是要熟悉税收政策以及操作办法。

九、重点管理的四级纳税人怎么处理?

重点管理的四级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是税务部门的重点管理对象。这类纳税人需要加强税务合规管理,按期缴纳税款和申报税务信息,同时需要遵守税法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如果发生税务违法行为,将被纳入税务部门的重点监管名单,并可能面临罚款、失信记录等处罚。

因此,重点管理的四级纳税人需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

十、企业退税可否抵减关联企业的欠税?

可以抵减。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不涉及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强制行为。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以退抵欠之后纳税人仍有欠税,经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行政强制执行。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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