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196 2023-12-09 01:05

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发[]2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市财政设立“市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全民创业。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专用于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发展民营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市创建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资金计划,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会同市创建办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二、欠税多少立案?

我国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9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等特殊主体,不具备纳税义务人资格的不构成本罪.

2、 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观表现为明知自己有补缴所欠缴税款的义务,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故意隐瞒、转移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

4、 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

  其次、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此处必须明确,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要与“欠税”行为存在着必然因果联系。即“逃避”就是为了“欠税”。

再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

最后,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如果不足一万元,即便具备前述要素,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

三、欠税的表现?

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就属于欠税。

四、网格化创新模式管理办法?

创新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实农村环境整洁长效机制

(沙市镇)

沙市镇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开展“城乡统筹,三年同治”行动为契机,创新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环境整洁长效机制,真正实现农村环境卫生整洁常态化管理,彻底改变农村面貌,打造宜居环境。

一、以人员为基础,资金为保障,完善长效机制。

一是划分小区,落实责任。以村为单位重新划分保洁区域,以100户左右为单位,综合考虑人口相对集中、便于区域管理等因素,将全镇19个村(社区)划分为172个小区,每个小区指定一名镇干部和一名村干部负责联系、指导和督促。小区成立环境保洁理事会,推选1-2名颇有威望、公益心强的老同志作为理事会成员,明确理事长,负责小区整洁日常管理,形成镇、村、小区三位一体的网格化管理模式,逐级落实整洁责任。

二是日常保洁,强化管理。由镇村干部和小区理事会共同协商,召开户主会议,将保洁制度写进村规民约,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保洁工作方案,聘请1-2名专职固定保洁员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工资待遇、保洁标准、作业时间、保洁范围、奖罚内容等,将环境卫生清扫和保洁责任落实到人。保洁责任区域由之前的包主干道转变为包小区卫生,保洁员除负责保洁清扫之外,还应当上门上户进行业务劝导。镇村联小区干部和理事会要加强督促和管理,实现日常保洁常态化。

三是开展评比,奖罚分明。建立健全清洁农户月评比制,制定操作性强的评比办法,以小区为单位,由联小区镇村干部牵头,小区理事会具体组织,按月入户开展评比。评比结果在小区人口集中显眼处张榜公布,对最清洁和不清洁农户名单进行公示。对于最清洁户可以给予一定价值或物质奖励,对于不清洁户可以按照村规民约进行规劝、教育。

四是多方筹资,确保运转。要按照“政策支持、财政投入、村民自筹、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探索环境整治多方投资机制。今年长沙市政策配套经费各村1.2万元作为基础经费不变,用于各村(社区)垃圾拖运与基础设施建设。浏阳市政策配套经费及镇以奖代补等资金,按照20元/户•年的标准,将以各村(社区)人口数为基础严格按照考核标准下拨到各小区理事会,用于日常工作运转和支付保洁员工资,不足部分由各村(社区)、各小区理事会筹集、上户收取保洁费 用和动员社会赞助等方式自行解决,确保在基础设施完善、保洁队伍运行、宣传奖励支出等方面所需要的资金落实到位。

二、以样板村为亮点,典型为经验,形成示范带动。

一是主动推介典型,形成示范带动。为推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深入持久开展,镇整洁办对全镇19个村(社区)进行全面检查和摸排,每月确定前三名为样板村,后三名为后进村,以环境整治效果明显的样板村为亮点,定期举行现场经验交流会,形成村与村之间互相观摩学习高潮,总结环境整洁新经验。尤其对于后进村要重点抓学习,抓转化,由联村领导及联村干部牵头,集中各方面力量,确保环境卫生整治有新成效、新进步。二是实行党员联户,充实基层力量。建立党员联户制,小区范围内每个党员联系10-20户群众,配合镇村干部发放《“建设美丽家园,打造幸福沙市”倡议书》、《垃圾分类处理宣传手册》,做好宣传发动。带头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监督管理联系户的环境卫生情况。发挥五老优势,每个小区组织2—3名老协干部成立环境卫生督查劝导队,定期在公共区域、各屋场开展劝导行动,制止群众的不卫生行为。

三、以制度为准绳,督导为警示,建立监管机制。

一是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农村环境整洁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工程,为确保工作出实效,显力度,镇整洁办采取量化管理和每月通报、半年考评、年终总评相结合的综合考评制度,制定出台量化管理评分标准和年终考核奖惩办法,对各村(村社)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镇机关全体党政领导和干部职工,每人都有自己的责任村和责任小区,深入农村一线,现场督导各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对整治结果负责,与村(社区)干部同奖同惩。

二是加强督查,定期通报。镇整洁办按月对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包括一次集中督查和两次日常督查。集中督查于每月20日左右进行,按各村(社区)划分小区的多少,随机抽查1—2个小区,上户上路检查。两次日常督查以问题督办落实情况和保洁员上户保洁情况为主要内容。每月环境卫生评比抽查的小区排在全镇前5名的,奖励联系镇、村干部各200元,小区理事会200元;月评比排名全镇倒数5名的,联系镇、村干部从当月工资中扣200元,从小区理事会工作经费中扣200元。村(社区)辖区内抽查小区得分或得分的平均分为村级得分,月评比排名全镇前三名的村(社区),奖励1000元,联村领导各奖励200元;排名全镇后三名的村(社区)扣1000元,联村领导各扣200元。每月整治办将得分及排名在集镇张榜公布。

四、以宣传为导向,村民为主体,营造整洁氛围。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认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生活的新风尚,摒弃日常生活的陋习。成立小区文艺工作队,积极创作演出反应农村卫生文明新风新貌的作品进行演出。各小区理事会定期和不定期上门上户做好宣传和劝导,提高村民对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分类减量的业务水平。至今,发放美丽乡村建设倡议书和公开信16000余份,出动宣传车20余次,村民逐渐变被动为主动,整体素质大为提升,农村环境卫生整洁氛围进一步浓厚。

二是发动群众,全民参与。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领导带头干、干群齐动手、环境大变样”的良好局面。镇村干部应当将环境卫生整洁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将每月第一个群众工作日作为全镇的环境卫生整洁日,以各村(社区)群众工作站为单位,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发动组长、党员、老同志、农户对全村范围内的陈年裸露垃圾进行集中清除,对牛皮癣、户外广告、乱堆乱放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指导和督促所联系小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协助各小区开展对屋边、路边、水边、田边的裸露垃圾进行大清扫、大清理、大清运活动,在全面实施陈年垃圾“清零行动”的基础上,加快落实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有效遏制各单位庭院、村庄、农户庭院、沿河堤岸、公路沿线的“脏、乱、差”现象,努力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农村宜居环境。

五、公司欠税怎么补缴?

如果所属期是当年,若在申报期内就正常进行申报补缴,若非申报期内,就要填写申报表到税务机关补缴。如果所属期是上年,就只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窗口进行补缴,因为还需缴纳滞纳金。

六、济南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济南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四个中心”建设指标体系三年行动纲要和2016年目标任务的通知》(济发〔2016〕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与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革,盘活省会优势科技资源,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创新的激励支持,有效降低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创新成本,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济南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现等日常运行和管理,编制与上报年度预算,创新券政策的组织实施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为创新券的推荐和初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创新券的申请和审核,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市科技局建设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库,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使用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机构中遴选。经遴选合格的市辖区内科技创新服务机构需在“济南市创新券网上管理平台”注册,并公布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分类与范围

第八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

科技型企业为依法在济南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依法纳税,符合备案条件且入库的企业。(科技型企业标准划分和管理待出台相关办法)

创新创业团队、创客为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且入驻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

第九条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

(一)普惠券。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额度分别为 万元、 万元、 万元。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服务券。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大、发展快、服务需求迫切的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的电子凭证,是政府为小微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提供的补贴。服务券最高额度为 元。

3、活动券。活动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创业企业和创业者,低成本参加经过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的电子凭证,是政府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补贴。每张券补贴 元,单次创业创新活动补贴的活动券数量最高不超过100张。每个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参加同一服务机构组织的活动的活动券不超过12张/年。单个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活动券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万元。

(二)重点券。

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最高额度为 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2. 科技型企业挂牌成长创新券。申领对象为首次申请在齐鲁股权交易“科技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最高额度为 万元。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3. 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经专家评审立项后发放,最高额度为 万元。

4. 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和“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引进的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人才引进跟踪支持计划,经专家评审立项后发放,最高额度为 万元。

5. 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申领对象为符合《发挥省会优势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2〕21号),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单位为推动职务发明成果转移转化以单位资产、资金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科技创业企业支持计划,经专家评审立项后发放,最高额度为 万元。

第十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适用范围为通过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进行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具体包括:

1. 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2. 购买新技术、新产品;

3. 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

4. 发明专利代理费、官费、年费,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专利购买;

5. 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科技文献、科技查新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6. 财务、法律、投行、挂牌、征信等科技金融服务。

服务券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代理记账、会展服务和期货融资等方面。

活动券适用范围为济南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等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举办各类创业创新服务(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等。

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和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三张券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适用范围,还可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符合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的研发活动。

第四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创新券实行“常年申请、分批发放”,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组织本区域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领限制。

(一)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只能按条件申领其中一种;

(二)申领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不能再申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

除以上限制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可以按条件选择多种创新券申领。

第十三条科技型企业登陆“济南市创新券网上管理平台”,填写创新券申报表,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统一填写创新券推荐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科技型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活动简介。

(五)重点券需按照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众创空间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创客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二)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三)其他证明文件。如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活动简介。

第十四条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局业务处室进行终审。市科技局根据本年度创新券经费总额和申报情况,按比例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普通券有效期为一年,重点券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章使用与兑现

第十五条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活动券以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接收时间为准,其他创新券以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开具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除服务券、活动券外,其他类型创新券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1:1使用,每次使用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应付资金的50%。创新券仅限申领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十七条创新券使用时,应选择与自身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购买市内科技创新服务时,可直接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并由收取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持创新券申请兑现。跨市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则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市科技局申请兑付。

重点券在高企认定通过或计划使用创新券的项目验收后,由收取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申请兑现,剩余部分由申领企业兑现;也可全部由申领企业申请兑现。

第十九条创新券兑付由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企业登陆“济南市创新券网上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由所在众创空间统一提交,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服务合同(活动券不作要求);

(三)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活动券不作要求);

(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五)重点券需按照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对兑付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资料进行审核,定期结算。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拟兑现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并在市科技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同时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0%奖励给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如有异议,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创新券按季兑现。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企业和创客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七、无欠税证明开具流程?

拿着营业执照副本去所属税务局进行查询,然后让税务出示证明即可。

八、怎么查税务是否欠税?

最简单的方式可以拨打12366 ,查询。

九、欠税是否可以申请减免?

税收减免一般是先征税,待减免批复后在办理退税。2007年的房产税应该在2007年7月缴纳,然后再办理减免退税。就算2008年申请也是一样的程序。申请缓交是要到省级的地税局批准,没有特殊原因(如天灾)是不批的。另外,房产税的减免一般是困难减免,要连续3年亏损才有机会获得批准。

十、欠税款要怎么处?

税务机关对欠税者可采取以下四种追缴方式:

一是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二是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

三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欠缴应纳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建议:发生了欠税情况不要逃避,有严重法律后果要承担,应该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原因,确实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争取延期,或经协调做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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