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法院区别?

249 2023-12-17 03:31

一、司法和法院区别?

法院是司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的内部机构。法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法庭没有法人资格。我国在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地区设立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各级法院都设有法庭,分为审判庭和商事法庭,基层法院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些地区设立派出法院或者巡回法庭。派出法庭、巡回法庭以基层法院的名义行使审判权,以基层法院名义发布法律文书。

二、法院司法救助的金额?

司法救助的金额是36个月上年度职工工资标准以内。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请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三、法院查封拍卖,税务机关如何追缴欠税?

1、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3、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四、法院与司法局区别?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司法局是法律宣传和监狱管理机关

五、欠条管辖法院司法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欠条管辖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地点或欠条上有具体位置的

六、司法拘留是关在法院吗?

法院没有专门的羁押场所,一般看管在当地的行政拘留所。

1、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2、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七、司法局是法院吗?

司法局和法院都是国家具有执法权力和职能的机关。但,两个部门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司法局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向辖区群众开展普法教育,对民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司法局下设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而法院是法律审判机关。是对公安机关对民事、刑事案件侦办结速后,通过人民检察院起诉并移交法院,由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由刑事或民事审判厅依法审判。

八、司法局跟法院区别?

     司法局与法院的主要区别是职责不同。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

     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

    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九、法院查封林地司法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 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十、司法院校有哪些?

第一名: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主要特色的211、双一流类政法院校,是“五院四系”之一、中国政法类大学的第一标杆,学校既拥有国内政法类大学最好的院校建设,也拥有顶尖的学科实力,法学排名全国第一。

第二名: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位于美丽的山城重庆,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院校之一,也是“五院四系”之一。

第三名: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位于上海。华东政法作为“五院四系”唯一坐落于华东的法学院校,在上海乃至整个华东地区影响力都是首屈一指的,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是一所很值得报考的学校。

第四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位于武汉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也是“五院四系”成员之一,是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的多学科大学,学校占据财经、政法两大热门类型,实力都很厉害,算得上是财经类院校,法学第一;法学类院校,财经第一。

第五名: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位于西安,也是“五院四系”之一,作为一所老牌政法院校,底蕴犹存,威名仍在,法学实力不可小觑,民商法造诣很高,刑法也很不错,西北地区的政法类人才大都毕业于此。

第六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位于北京,是公安部直属的普通高等学校暨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是公安行业综合性大学,是警校中唯一有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大学。

第七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保定,是司法部唯一一所普通高等院校,、中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学府,被誉为“司法警官的摇篮”。学校优势还是很强的,又受到司法部鼎力支持,专业性强,学生毕业后就业率很高。

第八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位于辽宁沈阳,是公安部直属的本科院校,法学类专业多涉及治安学、禁毒学、经济犯罪等领域,被誉为“中国刑警的最高学府”、“东方福尔摩斯的摇篮”。

第九名: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是一所公办政法类普通本科院校,学校是中央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培养院校,政法特色鲜明,地理位置优越,发展平台较广。

第十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位于北京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是全国总工会直属的唯一一所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师资很厉害,王牌专业是法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向),又位于北京,有一定地理位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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