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对联,税收对联集锦?

纳税服务 2023-08-16 18:07 编辑:admin 273阅读

一、税收对联,税收对联集锦?

[上联]:税收催发展   [下联]:社会乐和谐 [上联]:生财有道诚为本   [下联]:纳税无私誉似金 [上联]:民生远景千钧重   [下联]:税政新程万里春 [上联]:理财不忘春风意   [下联]:纳税当存寸草心 [上联]:税收情系千秋业   [下联]:财政事关百姓家 [上联]:和谐好创千秋业   [下联]:发展多凭两税功 [上联]:恤商兴业,方能裕课   [下联]:克己奉公,自可正人 [上联]:正队伍,廉政生威昭日月   [下联]:抓税收,金徽焕彩映乾坤 [上联]:依法征收,不贪不占心无愧   [下联]:照章缴纳,没漏没偷脸有光 [上联]:万言大法,治税无私安社稷   [下联]:两袖清风,聚财有道惠民生 [上联]:税足财丰,为九域腾飞添翼   [下联]:业兴民乐,让万家富裕无疆 [上联]:澍雨滋时,春水财源齐涌动   [下联]:和风过处,税花联蕊共芬芳 [上联]:凭信聚财,溪流百里成沧海   [下联]:秉公执法,税活千行灿锦程 [上联]:广纳神州税,纳税谋求发展   [下联]:汇聚天下财,聚财改善民生 [上联]:广辟税源,引来活水三春润   [下联]:倍崇人本,送去和风百业昌 [上联]:付出资金,须备存疑真证据   [下联]:索回货票,已成纳税好公民 [上联]:奉献无私,税花映照心花美   [下联]:管征有道,广水引来活水长 [上联]:鼎峙三关,美景和谐商旅地   [下联]:繁荣两税,新风浩荡对联城 [上联]:德政惠民,税苑新葩开两朵   [下联]:和风谐世,山城硕果缀千枝 [上联]:秉诚纳税,税聚细流盈广水   [下联]:依法聚财,财兴大业淌银川 [上联]:可敬可亲,纳税人是衣食父母   [下联]:任劳任怨,税务所作经济桥梁 [上联]:各顶半边天,两税堪称金柱石   [下联]:同兴千载业,他年再上玉台阶 [上联]:业主淘金,真金在诚信中闪亮   [下联]:税收载梦,好梦于和谐里延伸 [上联]:税作源,财作柱,江山方永固   [下联]:诚为本,信为根,事业乃长青 [上联]:携大业腾飞,两税垂天舒健翼   [下联]:向雄关跨越,一城拔地起宏图 [上联]:为社会和谐,真情化作分分税   [下联]:促城乡发展,实干赢来路路财 [上联]:处处集财,处处惠民,处处聚沙成塔   [下联]:人人致富,人人交税,人人饮水思源 [上联]:广水春荣,商系民生,创业商铺春际笋   [下联]:古城锦绣,税昌财运,兴邦税政锦中花 [上联]:开放榕江,破壁腾龙,投资客户千帆入   [下联]:和谐揭岭,筑巢引凤,纳税商家四海来 [上联]:税弘大业,财促小康,神农架上云霞灿   [下联]:心系千行,情融百姓,扬子江中鱼水亲 [上联]:广阔财源,地兴百业,立异标新登虎榜   [下联]:繁荣经济,税活百行,超群拔萃占螯头 [上联]:展万里山河,盛世豪情,纷呈民众和谐愿   [下联]:免千年赋税,农家乐事,看尽田园锦绣风 [上联]:小康源活水,广聚溪流,税纳宝盆添富裕   [下联]:大业靠强基,高夯堤坝,法依金轨促和谐 [上联]:十五年风雨,两税定天,万代根基撑砥柱   [下联]:三千里河山,九州生色,八方盛世驻和谐 [上联]:收税秉公心,纳税见诚心,心心互印和谐曲   [下联]:生财行正道,聚财开大道,道道相通发展篇 [上联]:取于民,用于民,福祉同谋,千溪活水盈沧海   [下联]:征以法,纳以法,和谐共建,一片冰心在玉壶 [上联]:征者依规,纳者遵章,征纳献丹心,和谐共活一池水   [下联]:谨于执法,严于律己,谨严兴大业,诚信同迎两税春

二、处罚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概念有如下三层含义:

1、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罪的法定。

2、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刑的法定。

3、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三、农业处罚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九条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  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条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第四十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第四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四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四十九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第五十一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五十五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六十条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六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第六十五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

四、率土之滨怎么提高税收提高税收攻略?

除了升级主城,扩建城区之外占领系统城池城区和多开分城是获取高额税收的一大头。另外就是周六周日下午刷新出来的山寨也是另外一大铜钱的来源。

分城的中心是一块六级地的话,还可以在分城建筑里面建造钱庄,进一步增加税收收入

五、烟酒税收占国民税收多少?

中国财政收入中烟酒税占近3%吧。其中:烟草占了0.9%。主要是指税收,税收占财政收入95%以上。

六、入库税收怎么?入库税收怎么查?

进入网上地税的办税大厅—点击申报查询—输入您要查询的月份—点击确定就可以看到并打印你所查询的报表了。

七、什么是税收?税收具有哪些特性?

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相对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相对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三个特征,是缺一不可的,是税收与公债、规费、罚没和财政发行等各种财政分配形式区别的标志。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八、政务处罚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九、刑事处罚法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环境处罚法全文?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六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二、环境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种

(一)申诫罚

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违法的环境行政相对人予以训诫、谴责,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犯的行政处罚。申诫罚的罚则有警告、通报批评等。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对违法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但是它们也有区别:通报批评造成的影响比警告大,它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警告则只是直接下达给被处罚人;警告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而通报批评往往单独使用。

(二)财产罚

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剥夺违反环境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的某种物质利益的行政处罚。财产罚的罚则很多,环境行政主体运用的罚则主要是罚款。

罚款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财产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可以规定罚款这一罚则、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实施罚款处罚的行政主体。但是,规章只能规定小数额的罚款处罚;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规范对财产罚已经作出了规定时,除有授权外,效力等级较低的行政法规范只能就此作出执行性规定,而不能加以扩大、缩小或改变为其他处罚。

(三)行为罚

行为罚是指环境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它是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环境行政主体可责令未经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的一种行为罚的方式。实施这种行政处罚的特定主体为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果环境行政相对人有建设项目,但是没有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或者虽然进行了建设但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环境行政主体就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不管这类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后果。

(3)责令停业或关闭。它是指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令其不得继续生产或经营的一种环境行政处罚方式。责令停业或关闭是一种最为严重的环境行政处罚方式,它意味着被处罚的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从业资格的不复存在,不能再从事原先的生产经营项目。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主体是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其实施的对象是经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行政相对人。

(4)责令限期治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国海域航行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船舶,有权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行政相对人对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治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5)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和责令赔偿国家损失。这两种处罚方式是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处罚方式,它们被具体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海洋污染损害而使环境质量下降的单位,可以强制其支付恢复环境质量的费用。如果受害者无力从事恢复环境质量的工作,可以支付费用给他人从事此项恢复工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失的船舶可以强制赔偿国家损失。

在当代的社会环境,行政处罚在我们国家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处罚的措施,主要还是有一些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在发现有这样的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首先应当限期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情况之下,可以对此进行其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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