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服务 2023-09-06 03:19 编辑:admin 283阅读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二、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是干嘛的?

1、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是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2、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三、国税总局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对个人税收影响吗?

对绝大数人是没有影响的。国税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4年9月,我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行为。

四、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是要交税吗?

交税是公民的义务,到你收入达不到交税的额度,就不用交了。

五、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怎么购买?

所谓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即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健康保险。去年8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今年1月1日起,税优型健康保险在31个城市开展试点。根据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

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

除中国人寿外,截至目前还有人保健康、阳光人寿、泰康养老、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多家本土保险机构相继有个人税优型健康险产品和费率获批,部分已开始销售保单。按照上述《暂行办法》,已问世的税优型健康保险产品均为万能型。

以中国人寿推出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为例,可提供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补偿、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补偿、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以及个人账户积累。

六、非居民个人有住所的判定?

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七、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如何申报?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可以个人申报,也可以代申报个人所得税

八、非居民个人没有哪些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九、非香港60岁居民能享受乘车优惠吗?

香港地铁

 长者优惠对非港籍人士(内地老人)也有效。

外地游客只要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比如护照、港澳通行证等)证明合乎年龄要求,就可以购买和使用长者八达通

 。购买了长者八达通或个人八达通,就可以自动享受长者乘车优惠以及其他长者优惠。

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办理地点

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合肥市滨湖区万泉河路与峨眉山路交口南50米)

二、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三、受理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四、常见问题

1、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享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3、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人员取得“内退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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