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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八答:货运业务印花税问题解答

100 2024-08-01 11:34

一、谁是货运业务印花税的纳税人?

答:直接办理运费结算的承运人和托运人,均为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未签订货运合同如何确定印花税应税凭证? 

答:未签订货运合同的,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三、货运代理企业与客户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货运代理企业没有运输工具和资格、不直接承运货物的,与客户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不缴纳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四、如何确定货运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货运合同所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若未签订货运合同或货运合同未列明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五、货运合同或结算凭证记载有多项运杂费用的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货运合同或结算凭证记载有多项运杂费用的,只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税目缴纳印花税。如:分别记载海运费、装卸费、保安费、集装箱操作费等费用的,只就海运费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若未分别记载各项运杂费用的,按运杂费用总金额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货运业务中会涉及哪些印花税?税率各是多少?

答:货运业务中会涉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印花税。运输合同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仓储合同按仓储费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保管合同按保管费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按保险费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七、什么是运输合同、包括哪些范围、什么范围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印花税法规定对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运输方式有航空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但不包括管道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九章运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八、多式联运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