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专票可以抵扣吗?
财产保险增值税可以抵扣。
1、单位(个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单位(个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单位(个人)。如果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车辆用于生产经营,则单位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2、单位(个人)和4S店之间存在汽车修理合同关系,4S店仍然是给单位(个人)提供汽车修理服务,并非给保险公司提供汽车修理服务。单位(个人)首先要将修理款支付给4S店,然后凭着4S店给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向保险公司办理出险的理赔业务。
3、在存在保险合同的关系下,单位(个人)支付给4S店的修理费,如果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车辆用于生产经营应该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这个和没有保险合同下的增值税进项税处理应该一样。
4、而保险合同下,单位(个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如果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车辆也是用于生产经营,保险费也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保险公司增值税税率
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适用税率是6%
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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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服务属于什么税目
属于销售服务下的金融服务税目。
一、增值税税目
增值税一级税目一共有5个,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为“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销售劳务即为原增值税条例所说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本质上也是销售劳务,之所以另取名目,主要是为了和营改增之前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区别。至于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于内容比较单一的税目。
拓展资料:
二、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及其子税目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一直是增值税的传统领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不仅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进口货物则是指从境外输入有形动产。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子税目有2个,分别为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
三、销售劳务及其子税目
销售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纳税人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劳务指的是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销售劳务税目下,可以分解为提供加工劳务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2个子税目。
四、销售服务及其子税目
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7个服务类型,可以理解为就是销售服务的7个子税目。
四、营改增试点期间,再保险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五、保险增值服务管理办法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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