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抵扣吗?

纳税服务 2023-08-16 00:35 编辑:admin 202阅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抵扣吗?

小规模纳税人, 发票是不用认证也不可以抵扣的。

1、各种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例如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票面有涂改,票面信息不全等等,不合规发票当然不能作为抵扣凭证了。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在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也是不允许抵扣的。一般来说,当月认证的发票需要隔月申报时才能填列申报表进行抵扣。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发票不能抵。提示:某企业购买电视机,安装在单位职工宿舍或者职工餐厅,那就是职工的一项福利,这样取得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如果购买的电视机放在会议室办公用,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就可以抵扣。

4、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些发票都是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尤其注意纳税人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扩展资料过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持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的扫描仪上扫描,计算机读取票面上的密文,与票面上的七项数据(发票代码、发票号、开票日期、购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将数据传入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发票比对系统数据库。数据将在那等待90天,等待销售方抄报税的数据资料并与之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不一致或没有相对应的发票数据可比对,则自动将该信息转到未通过的数据库中。税务稽查就会根据转来的认证发票上的信息找到开出和取得发票的双方,查实原因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

发票在日常财务工作做是非常重要的,而发票丢失也是常见的,特别是丢失大金额的,很多朋友都很慌,不过应该先冷静下来,想想如何处理。那么当发票丢失,该怎么处理呢?

1、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字体黑色?

没有问题的,我们打印机不好使,怕抵扣联不清楚就把抵扣联放在最上面打印的。是可以的,给对方了 ,对方也可以抵扣~不影响认证!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需要装订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装订要求 :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怎么处理?

发票抵扣联是个提供给购货方进行税务抵扣的依据。 此联必须经过税务认证才能抵扣成功;网上税务认证是需要扫描仪扫描导入的,必须保持票面整洁干净 ,所以不能在上面书写任何内容,以免扫描仪不识别。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怎么认证?

操作步骤因全国各地软件和国税机关做法不一样,但情况大同小异:一般步聚如下:

1、电脑联网,扫描仪正常连接运行。

2、打开相关“网上认证程序”,找到相关“网上认证采集模块”,执行“发票扫描录入”,将需要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逐一放置扫描仪中扫描采集;

3、每批次扫描采集完后,执行程序界面上的“保存”,通过“网上认证程序”中“信息发送”按钮发送上传到国税机关,待反馈信息,及时获取成功信息后,则通过认证;不符者,仔细校对再执行上述步聚(也可通过手工录入校正);至此“网上认证”完成。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如何做帐?

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是要单独装订成册留备查的,不需要在会计凭证后做附件,如有增值税发票未认证的则抵扣联同发票一起做为原始会计凭证。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分为两种:

一、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用的,不能抵扣。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用的可以按金额的1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九、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抵扣吗?

1、认证是专票抵扣的前提,即抵扣必须先进行认证;

2、但是,通过了认证的专票,在申报或账务处理上,可先作抵扣处理,而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票,则应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3、可见,简单来说,通过认证的专票,只有符合抵扣条件的才能依法进行抵扣。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需当月抵扣吗?

可以的。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扩展资料: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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