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建税的怎么计算
法律主观:
城建税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需要缴纳的,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营主体需要缴纳城建税,按照当地地区规定的税率缴纳。一、城建税怎么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拆知核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二、城建税采用的税率形式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三、城建税的征收方式(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二)预缴税款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二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纳税申报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四)税款缴纳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旅掘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增值税+消费税再乘以城建税税率就是应纳税额,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猛禅元以下的罚款。
二、三个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附加税是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键正凯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率为3%,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清缺2%。
【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稿唤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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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告羡 1.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2.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3.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巧橡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孝友旁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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