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土地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对于城镇土地税,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那么城镇土地税计算公式是什么呢?城镇土地税的单位税额标准是什么呢?城镇土地税的缴纳期限是多久呢?城镇土地税的申报流程又是什么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城镇土地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城镇土地税计算公式: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卜基岁用税税额÷12 。
城镇土地税是按照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并按税法规定锋让的单位税额交纳一定的费用。
二、城镇土地税的单位税额标准是什么
1、大城市:0.5-10元。
2、中等城市:0.4-8元。
3、小城市: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5、房产税,车船: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
三、城镇土地税的缴纳期限是多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按照当地情况,可以按月,按季或半年期限分期缴纳城镇土地税,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城镇土地税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用途进行申报登记,地址变更,土地使用型睁权属转换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小编总结: 有关城镇土地税计算公式是什么,城镇土地税的单位税额标准是什么,城镇土地税的缴纳期限以及城镇土地税的申报流程的知识,小编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二、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1、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枯游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裤败档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土地使用税征收所需资料有哪些
1、企业工商执照;
2、法人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红线图;
5、企业的入园协议;
6、出让宗地界址图;
7、宗地界址图;
8、招、拍、挂的资料和成交确认书;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胡乱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讫凭证;
11、契税缴讫凭证;
12、土地审批单;
13、土地征用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税税率
法律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含弯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法律依据亮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谈键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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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型闭饥厅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卜肢裂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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