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法律主观: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吵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有哪些标准一、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二)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计算题)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2、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差碰陵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计算应征税款;(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解释】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虚戚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先分后税)以上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有哪些标准的全部介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哪些
一、正面回答
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码桐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乎灶纳税。
二、分析详情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岁模扮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郑姿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税法很难对全国城镇的具体征税范围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确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技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喊喊绝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技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纳税人。
三、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是以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其中,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称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至50万的,称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称为小城市。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渗备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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