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庆兆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 *** 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和烂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 *** 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 *** 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划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 *** 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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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跟土地使用税有区别吗? 10分 没区别
土地使用税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誉棚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二、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四、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至4元。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情况复杂。据此,国家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适用税额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
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⑴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⑵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六、减税、免税
⑴政策性免税
对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⑵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①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②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③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④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⑤集体的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⑶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
问题三:什么情况下要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房产税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税率:
(1)从价计税:1.2%
(2)从租计税: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二、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个种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3、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适用税额.
综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由房产所有者缴纳,对方是否缴纳再进行协商一下吧.
问题四:土地使用税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是的
具体参考: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二)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四)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O.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至4元。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情况复杂。据此,国家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适用税额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
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六)减税、免税
(1)政策性免税对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I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的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L幼儿园用地。
(3)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O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
问题五:什么情况下要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但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计税依据与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当地 *** 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还应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如前所述的换算问题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
问题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恭人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 *** 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问题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什么区别?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没有城镇土地增值税,正确说法是土地增值税。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没有增值就不征收。
(3)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问题八: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地区别是什么 房产税有两种情况:
1、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按租金收入缴4%房产税,用于经营的按租金收入缴12%房产税;
2、自有房产:按原值的70%*1.2%缴纳房产税。
举例说明:
1、某企业2006年固定资产帐簿上记载房屋原值为50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交多少房产税?
答:该企业2006年应缴纳房产税=500万元×(1-30%)×1.2%=4.2万元
2、某企业2006年7月份购入一房屋用于办公,价值为100万元。请计算此房屋2006年应交纳的房产税是多少?
答:2006年该企业购入房屋应纳的房产税=100×(1-30%)×1.2%×5/12=0.35万元
3、甲企业一办公楼的房屋原值为500万元,建筑面积为3000O。2006年1月1日,甲企业将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给乙企业,出租面积为600O,租金为20万元,租赁期限为一年,该企业于6月1日一次性取得全部租金,则甲企业2006年全年应纳的房产税为多少万元?
答:出租部分房产税=20万元×12%=2.4万元
自用部分房产税=500万元×(1-30%)×1.2%×(3000-600)/3000=3.36万元。
2006年全年应纳房产税=2.4万元+3.36万元=5.76万元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 *** 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方法
按规定,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
问题九: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每年都交吗???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需要每年上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每个公司都要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畅、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因此,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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