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块土地,由于政府原因造成此土地无法开发利用,土地使用税是否缴纳?
未开发利用土地使用税也是需要缴纳的。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竖物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枝兄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猛纤袭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为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哗明,应当按照该省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培旅。
三是你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配芦凳没有办完全,你怎么开始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如果达不得一定的开发条件,国土管理部门按程序是不办理土地转让相关手续的。
四是缴土地闲置费的起止时间是从签订“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的。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无偿收回。
五是土地的转让是在土地出让的前提下进行的。 达到土地转让条件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把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承让人的土地使用权。
我用非常简单明白颤滚桐的话来解答:
1、最重要一点,税务局属于垂直管理部门,不归政府管辖
2、税务局只认定土地使用权是你的,你就应该自得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开始计茄坦征土地使用税,逾期将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哪怕你找到省里也是绝对免不掉的
3、城镇土地使用税不管你企业是否开发,只是看土地使用权在谁手上,假设你不开发专等几年后土地升值直接卖出去,咋办?对吧
给你提供个办法,土地使用税是地税局收的,入地方政府财政,你可以和地方政府协商,将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返还给你,税务局是必须要收的,你想免去这部备李分税是不可能的,只能找政府返还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1、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共十四条,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如下: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2、工矿区是指毕塌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综手耐圆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亩扒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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