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5.关税的纳税地点 关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6.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①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粗缓关缴纳。 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③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7.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9.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10.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11.印花税的纳税地点 印花税实行就地缴纳。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自行确定。 12.契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在取得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契税。 13.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所得税。汇总计算并缴纳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场所取誉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非居民经批准汇总缴纳所岩虚模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场所或者停止、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主要、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主要、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场所的,或者虽设立、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除另有规定外,之间不得合并缴纳所得税。 1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①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个人独资、合伙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兴办的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⑤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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