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8〕8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3.仿古建筑工程:
4.房屋修缮工程
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
二、综合系数
经测算,各专业的综合系数如下。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仿古建筑工程
6.房屋修缮工程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8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文件规定;2018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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