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精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为进一步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普查预算,准确核定并及时落实普查经费
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本着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普查经费预算,严格控制普查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范围,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方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及时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普查主要支出项目分级负担的比例,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合理做好普查设备配置工作
为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各地要根据普查工作需求,科学测算所需电子数据采集终端(PAD)设备的数量和经费总额,尽量利用原有设备资源,切实做好普查设备地方配套的协调工作。对于需要新购置的普查设备,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最大限度地节约经费支出,降低普查成本,务求实效。
三、规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工作,保障落实劳动报酬经费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尽可能从相关单位选调,不足部分可从社会招聘。对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选调兼职承担普查任务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保留原有工作岗位;入户调查期间,根据当地实际和普查工作任务发放人口普查费用补助,具体发放标准,由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参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兼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和人口普查工作任务确定;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担,从人口普查专项经费中列支,对县级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对从社会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当地实际工资水平核算劳动报酬,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并统一由聘用单位支付。各地应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费用补助和劳动报酬,不得拖欠,不得摊派。
四、加大统筹安排力度,切实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普查经费预算,提出统筹安排使用普查经费计划,切实加强普查经费的统筹使用。加强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普查经费支出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注重控制成本,防止铺张浪费。全面加强普查经费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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