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出保税区视同进出口,由保税区外的企业办理核销手续,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办理核销手续。具体办法是:货物从保税区以外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进入区外,由保税区外的企业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出口收港发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人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持代理协议将外汇原币划转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进口的,区内企业持代理协议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将外汇汇往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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