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
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项目
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闽财教〔2020〕1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
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
算安排,用于保障全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校舍安全
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
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 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
(二)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三)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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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二)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补助资金
预算;
(三)指导和推动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四)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办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
舍安全保障项目,主要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
活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等项目,严禁用于豪华学校建设。中央财
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
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
资金在保障辖区内公办中小学现有校舍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全 省公办中小学提质扩容工程。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补助对象为省、市、县(区)公办中
小学校(不含厦门市),不得将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等与升学 率挂钩。
第七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主要考虑各市、县(区)公办中小学办学情况、
绩效管理情况,以及省、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等因素,向
山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及自然灾害严重地区倾斜,并
适时根据中央、省出台的重大财税改革政策、教育发展实际和各地财力状况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
某县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该县公办中小学办
学情况因素/∑有关县公办中小学办学情况因素×权重+该县绩
效管理因素/∑有关县绩效管理因素×权重)×校舍安全保障长
效机制补助资金总额
(二)项目法主要根据中小学校园总体规划、学校建设资金
筹措能力及项目建设需要和工作进展等情况,按照“重急轻缓”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第八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 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各有关省属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工作,规
范项目申报流程,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
第九条 各市、县(区)、省属学校应当落实补助资金管理
的主体责任,按照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
织实施项目,按项目做好资金核算、支付工程款等工作,优先保
障建设项目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项目实施、资
金安排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要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
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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