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长效保障资金使用方案?

279 2024-03-21 23:3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  

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项目  

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闽财教〔2020〕1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  

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  

算安排,用于保障全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校舍安全  

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  

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 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  

(二)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三)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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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二)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补助资金  

预算;  

(三)指导和推动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四)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办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  

舍安全保障项目,主要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  

活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等项目,严禁用于豪华学校建设。中央财  

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  

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  

资金在保障辖区内公办中小学现有校舍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全 省公办中小学提质扩容工程。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补助对象为省、市、县(区)公办中  

小学校(不含厦门市),不得将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等与升学 率挂钩。  

第七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主要考虑各市、县(区)公办中小学办学情况、  

绩效管理情况,以及省、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等因素,向  

山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及自然灾害严重地区倾斜,并  

适时根据中央、省出台的重大财税改革政策、教育发展实际和各地财力状况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  

某县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该县公办中小学办  

学情况因素/∑有关县公办中小学办学情况因素×权重+该县绩  

效管理因素/∑有关县绩效管理因素×权重)×校舍安全保障长  

效机制补助资金总额  

(二)项目法主要根据中小学校园总体规划、学校建设资金  

筹措能力及项目建设需要和工作进展等情况,按照“重急轻缓”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第八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  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各有关省属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工作,规  

范项目申报流程,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  

第九条 各市、县(区)、省属学校应当落实补助资金管理  

的主体责任,按照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  

织实施项目,按项目做好资金核算、支付工程款等工作,优先保  

障建设项目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项目实施、资  

金安排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要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  

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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