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什么是汇总纳税,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问题2 总分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稅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问题3 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分支机构撤销,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汇总纳税企业内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特殊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X0.35
+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X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X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