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如何处理?
A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Q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A
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要看情况。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