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一
企业有一笔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确实无法支付了,如何账务处理?
答复:
转为“营业外收入”。
疑问二
企业有一笔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确实无法支付了,若是转为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疑问三
企业有一笔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确实无法支付了,若是转为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参考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疑问四
企业有一笔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确实无法支付了,请问这里的确实无法偿付,税务上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答复:
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2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一大类第(一)项第8个问题“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