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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租发财树应如何缴税?

87 2024-05-27 16:50

01

花卉绿植外租如何缴纳增值税

Q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花卉养殖企业,会将一部分培植的花卉、绿植租借给客户使用,请问对于这类业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A

贵公司从事花卉、绿植租借的业务,需要按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 5 点第(2)点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02

取得境外小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Q

我公司本月收到老板在国外出差带回的几张境外小票,请问这些单据能否在税前扣除?

A

贵公司只要能证明上述支出属于真实合理的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有疑义,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境外证明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03

鸡蛋分成蛋黄和蛋清分别出售能否免增值税

Q

我公司是一家超市,一般纳税人,应客户要求将购进的免税鸡蛋分成蛋黄、蛋清分别出售,并单独核算各自销售额,请问我公司将鸡蛋分成蛋黄和蛋清分别出售能否免增值税?

A

贵公司将鸡蛋分成蛋黄和蛋清分别出售且单独核算的,可以享受免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第二条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04

买一赠一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Q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为提高某单品销售量,采用了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该款商品,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A

贵公司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企业的一款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05

企业从政府部分取得的专项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Q

我公司最近从省级科技部门取得一笔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30 万元,请问,这笔款项是否需要企业所得税?

A

贵公司从省级科技部门取得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