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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给公安部门的刑侦器材是否能免增值税?

55 2024-06-04 14: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9号)规定,“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销售主体及销售的产品符合以上规定的,销售给公安部门的刑侦器材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否则不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