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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什么不能抵扣?

281 2024-06-05 10:21

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指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对于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因不属于规定的抵扣凭证范围,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缴纳的17%的增值税,不属于现代服务业,既然没有与该劳务或服务对应的销项,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进项税与销项税是有链条关系的,如果该链条不能连续,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