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问题一:集团统借统还中,我们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请问集团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如何开票?
答: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
问题二:集团统借统还中,我们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7%收取的利息,请问集团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问题三:我们集团向个人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请问是否属于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
问题四:我们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但是我们没有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请问是否属于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判断是否是集团,要么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要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若是既没有《企业集团登记证》,也没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则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五:集团统借统还中,我们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我们知道增值税免征,请问集团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集团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六:集团内资金若是无偿借款,请问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答:是的,存在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问题七:集团统借统还中,我们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其他外部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请问集团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使用借款方必须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非集团内的单位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