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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干货】“个体工商户申报个税经营所得”高频问题大盘点

114 2024-09-03 15:52

Q

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如何确定?

A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Q

个体工商户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A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Q

个体工商户出现生产经营费用和家庭生活费用无法区分的情况如何处理?

A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Q

个体工商户发生亏损是否可以结转下年?

A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Q

个体工商户主要扣除项目及标准有哪些?

A

1.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6.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7.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8.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9.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10.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1.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2.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4.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5.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6.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17.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Q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收优惠有哪些?

A

1.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3.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4.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