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镇居民医保怎么缴费?

纳税服务 2023-10-14 00:45 编辑:admin 296阅读

一、南通市城镇居民医保怎么缴费?

南通市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渠道有自助缴费机、微信小程序、银行柜面、卡扣方式等。

一.自助缴费机的缴费方式

居民可使用自助缴费机(各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均已部署),通过读写身份证(或社保卡)或者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自助查询城乡居民医疗参保信息,确认无误后刷卡或扫码缴款。

二.微信小程序的缴费方式

居民可微信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查看本人参保登记信息(初次登录需先进行实名认证),确认无误后勾选缴费。此外,该程序还可录入他人缴费信息代他人缴费。

三.银行柜面的缴费方式

居民个人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就近到银行柜面查询参保登记信息,确认无误后缴费。市区可以在以下银行办理:江苏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建行手机银行也可缴款)。

二、南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6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843元。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南通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20% 个人8%  医疗 单位缴纳8% 个人2%  失业 单位缴纳2% 个人1%  生育 单位缴纳0.8% 个人无须缴纳  工伤 单位缴纳0.8% 个人无须缴纳  此外住房公积金对半 单位缴纳8%-12% 个人8%-12%  参考一: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精神,结合市区具体情况,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凡在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二、时间和方式  1.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3月25日。  2.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1)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地税附表十二、国税附表五);  (2) 2007年度会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及其他与本单位工资发放相关的资料;  (3)《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3.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1)2007年6月份、12月份职工工资表及考勤表。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可从南通劳动保障网下载

http://www.jsnt.lss.gov.cn

)。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首次参加的单位,现场打印发放)。  三、地点  各单位按辖区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点进行申报、审查。  原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青年西路10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3楼308室。  原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跃龙南路36号8楼(供电局南原崇川区政府大楼)  原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城港路56号港闸区委党校前排2楼  原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开发区金桥路9号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底楼大厅(开发区国税局北100米)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1.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  2.单位以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3.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2007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待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公布后再行调整。  4.经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所带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印章。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须在单位申报的缴费花名册上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或通过公示方式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  2.各单位必须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如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同时,将其列入重点稽核对象,上门实地稽查稽核。对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于单位和有关人员不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对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1印发  参考二:关于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印发

三、十四个沿海副省级城市?

通常来说,我国的城市按行政级别有省级市(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三级。但实际上,由于社会发展变迁等历史原因,我国城市行政级别实际存在5个等级。它们是:

1、省部级城市

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直辖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很大自主权,他们有立法,发行货币等自主权,政治上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与国防安全以及高司法解释。

2、副省级城市(15个)

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其中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是计划单列市,其它都是省会城市。

3、地级市

一般是省会城市或各省的中心城市。如:石家庄、郑州、长沙、合肥、南昌、昆明、太原和西宁、拉萨等。

4、副地级城市

这类城市不多,一般归属省属县级市(不设区),地方领导享受副厅级待遇。如:河南的济源市、浙江的义乌市、湖北的潜江市等。

5、县级市

县级市是我国基层的城市。行政建制与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相同,属县级行政区,通常由省或所在地的地区、州或地级市代管。

四、南通社保五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6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843元。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南通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20% 个人8% 医疗 单位缴纳8% 个人2% 失业 单位缴纳2% 个人1% 生育 单位缴纳0.8% 个人无须缴纳 工伤 单位缴纳0.8% 个人无须缴纳 此外住房公积金对半 单位缴纳8%-12% 个人8%-12% 参考一: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精神,结合市区具体情况,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凡在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二、时间和方式 1.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3月25日。 2.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1)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地税附表十二、国税附表五); (2) 2007年度会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及其他与本单位工资发放相关的资料; (3)《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3.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1)2007年6月份、12月份职工工资表及考勤表。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可从南通劳动保障网下载

http://www.jsnt.lss.gov.cn

)。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首次参加的单位,现场打印发放)。 三、地点 各单位按辖区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点进行申报、审查。 原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青年西路10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3楼308室。 原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跃龙南路36号8楼(供电局南原崇川区政府大楼) 原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城港路56号港闸区委党校前排2楼 原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开发区金桥路9号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底楼大厅(开发区国税局北100米)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1.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 2.单位以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3.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2007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待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公布后再行调整。 4.经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所带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印章。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须在单位申报的缴费花名册上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或通过公示方式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 2.各单位必须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如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同时,将其列入重点稽核对象,上门实地稽查稽核。对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于单位和有关人员不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对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1印发 参考二:关于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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