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红冲步骤?

纳税服务 2023-08-16 13:58 编辑:admin 251阅读

一、发票红冲步骤?

1、发票红冲步骤:纳税服务中心受理——转管理员实地勘察——报征收管理科审批——转纳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

2、发票红冲主要是用红字做一张和蓝字一模一样的红字凭证,将原有凭证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账,如果出现跨月红冲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红冲主要有四个流程,分别是:

(1)记录需要红冲的发票号码以及代码;

(2)纳税人进入防伪开票并进入普通发票填开界面;

(3)点击上方的负数按钮,在弹出的输入框中输入需要红冲的发票代码和号码,需要输入两次;

(4)确认后系统会调出对应的正数发票,只要数量和单位变为负数确认无误,系统就会生成红字单据,然后打印出红字发票即可。

二、跨月发票怎么冲红?

跨月发票冲红处理:

一、普通发票跨月冲红步骤:

带上要冲红的纸质普通发票,到所属税局填写普通发票红字报备单,然后回去防伪开票软件中直接开具负数的普通发票即可。

二、专用发票跨月冲红步骤:

1、发票没认证。

销方申请, 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或者因开票有误对方拒收(这个情况,一般购方会有拒收证明), 先在防伪开票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两张盖上公章,带上打印好的申请单和要冲红的纸质专票去所属税局, 领取红字发票通知单,然后回去防伪开票软件中开具负数的专用发票。

2、发票已认证。

购方申请, 先在防伪开票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同样打印两张盖上公章,带上打印好的申请单和要冲红的纸质专票去所属税局, 领取红字发票通知单,将通知单交给销方,由销方在防伪开票软件中开具负数的专用发票即可。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三、跨月发票红冲怎么?

一、普通发票跨月冲红步骤:带上要冲红的纸质普通发票,到所属税局填写普通发票红字报备单,然后回去防伪开票软件中直接开具负数的普通发票即可!二、专用发票跨月冲红步骤:

1.发票没认证。

销方申请,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或者因开票有误对方拒收(这个情况,一般购方会有拒收证明),先在防伪开票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两张盖上公章,带上打印好的申请单和要冲红的纸质专票去所属税局,领取红字发票通知单,然后回去防伪开票软件中开具负数的专用发票!

2.发票已认证。

购方申请,先在防伪开票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同样打印两张盖上公章,带上打印好的申请单和要冲红的纸质专票去所属税局,领取红字发票通知单,将通知单交给销方,由销方在防伪开票软件中开具负数的专用发票即可!

四、红冲发票如何报税?

首先,开具红字发票要经过税务局批准后方能开具的,然后用红字发票做冲回销售的分录;最后再开正确的发票,并据以入帐做销售即可。

  1、红字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负数)

  2、开具正确的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当月的税额为零,因为该销项税之前月份已申报。

五、电子发票冲红步骤?

电子发票冲红,登录电子发票开发票系统,在开票界面就有冲红,点击进入即可开红字发票。

六、电子发票冲红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得再认证抵扣,也不得申请红字发票。已经认证的,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限制。

认证期原来是18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变为360天。

七、发票冲红的条件?

冲红的条件就是跨越这个发票,1月份开具,2月份需要退这张发票,由于数量啊或者单价,有出入需要冲红重新开具符合实际发生情况的发票,这就是冲红的条件

八、发票跨月冲红流程?

谢邀!

我们都知道发票是当月可作废,跨月就需要冲红。冲红发票分两种,第一种是客户未抵扣的情况,需要销售方开出红字申请单,并且根据上传审核通过的红字申请单开出红字发票;第二种是客户已抵扣的情况,则需要购买方开出红字申请单,然后销售方根据申请单开出红字发票。以上是专用发票的冲红流程,如果普票冲红是直接由销售方在开票系统开出负数发票,不需要开红字申请单。

九、发票冲红怎么操作?

分三种情况:

1、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红字信息单的信息,开票红字发票,需要录入红字信息单的编号;

2、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但需录入需要冲红的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3、增值税电子发票,参照普通发票冲红。

十、如何开红冲发票?

  首先要注意,要等错误发票报税后才能到国税局申请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冲账业务(假设我公司4月份有份发票错开当月忘记作废,那么要在下月申报期远程抄报和电子申报后才能到国税局申请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冲账业务),需作废的发票联次要齐全,跨月发票开票系统里是不能进行作废处理的,只能通过“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进行冲账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步骤:

  第一步: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票管理”界面,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

  第二步:在出现的界面上选择 销售方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

  第三步:对于销售方申请且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系统会自动填写申请单信息。确认无误后点“打印”,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申请单,并弹出打印界面。

  申请单导出:

  第一步: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导出”

  第二步:选择需导出申请单的月份,点击“确定”,系统会弹出该月已填开的所有红字发票申请单的明细。选择需要导出的申请单,点击“导出”,将申请单导出为xml文件。

  第三步:点击“确认”后,提示选择保存文件路径,然后“确定”。

  第四步:申请单导出成功后,在保存路径下找到该xml文件,将该文件拷贝到软盘或U盘,以便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由其导入该文件后开具通知单。

 二、带①红字发票申请单②申请单数据U盘③对应的发票全联次④情况说明(最好写个事情的详细描叙)⑤购方拒收证明(假如对方拒收的,需要对方出具拒收证明并加盖公章)到当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事项。

 三、根据办好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负数发票并进行账务冲销处理。

政策参考:

国税发〔2007〕18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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