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风险

纳税服务 2023-07-14 11:20 编辑:admin 156阅读

一、耕地占用税 风险

一、罪名释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及保护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其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矿、倾倒废物等。

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将在本文“法律责任与追诉标准”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会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的后果,还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违法后果发生。

二、法律责任及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所规定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原这三种类型。针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农用地,追诉标准也有一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三、典型案例

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0年,被告人廖某某成立了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以来,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某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在东川区腊利社区腊利河进行石料生产。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在东川区腊利社区腊利河占用土地面积共计166.848亩,其中0.584亩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113.872亩地类为其它无立木林地(其中26.549亩为商品林,87.323亩为生态公益林);6.204亩地类为其它特别灌木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17.301亩地类为纯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未利用地27.707亩;农地1.180亩。调查范围内原有林木的蓄积为13.571立方米(材积8.617立方米)。经昆明市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木损失的市场价格为3878元。案发后,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对被毁林地作过修复。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进行石料生产,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被告人廖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欧某某及被告人廖某某认为公司在生产同时也在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其主观恶性不大,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案被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已被恢复,请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案,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廖某某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明显,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云南H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律师提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是矿山企业比较容易触犯的一个罪名。现实中,绝大部分矿山都分布在偏远山区或农牧区,矿山建设中经常要占用农用地。由于农用地占地审批流程比较复杂,审批周期较长,且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如其中一个环节不符合要求(如不符合政府的土地规划、企业无法一次性缴清占地补偿费用等),就会导致企业的用地申请得不到批准。如果企业在未得到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了农用地,就构成了非法占地。

按照规定,企业需要先行获得采矿许可,方能申请用地许可。但现实中,企业如果严格按照审批要求,等取得采矿权证后再申请用地审批,根本来不及进行基建。因为矿山建设,尤其是大中型矿山的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符合经济效益。所以,过去很多矿山企业都是采取“边施工、边办证”的方式进行用地审批,或者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来规避审批。但这样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企业的用地审批最终没得到批准,或者以租代征被认定为违法,企业就会面临刑事风险。

因此,矿山用地审批相关政策制度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但在制度调整之前,矿山企业在用地方面还是要尽量做到依法合规,以规避非法占地的刑事风险。

二、耕地占用税的税收风险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税率: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拓展资料:耕地占用税收入用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在地方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中央建立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后的基本用途和支出范围。主要包括:(1)用于提高耕地质量,改造中低产田,兴建排涝、改碱、荒滩治理、深翻改土、培养地力等工程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2)扩大耕地数量,开垦宜耕荒地、滩涂、撂荒地、闲弃地等所需的费用;(3)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区渠道、防渗工程、打井配套等工程所需的费用;(4)在原有耕地和扩大耕地周围实施保护耕地的生物措施,营造农田防护林,水上涵养保持等所需的种子、苗木、工具等所需的资金补助;(5)繁育推广优良品种,采取先进农业科技措施的费用;(6)实施开垦和整治宜农耕地工程等大面积开发项目及引进外资项目所需的前期勘测、论证、规划设计所需的配套资金;(7)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银行贷款开发农用土地资源项目的贴息支出。

三、耕地占用税涉税风险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按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四、耕地占用税问题

土地使用证以前没办理可以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五、耕地占用税征管中的风险及防范

一、加强法治宣传,做好防范电信电信诈骗工作。

二、关注老年人权益保护,防范涉老诈骗活动。

三、防范非法集资,化解金融风险。

四、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及时调处化解。

五、加强疫情防控,防止群体性聚集性疫情发生。

六、做好耕地保护,排查整治大棚房。

七、加强防汛抗旱工作,预防突发性灾难发生。

八、加强信访接访工作,排查化解信访纠纷。

九、加强村镇规划,做好违规乱建。

十、强化自建房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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