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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拆迁补偿办法?

210 2024-06-23 18:49

一、河北省拆迁补偿办法?

拆迁过渡期及过渡费用补偿

  此次拆迁过渡期为24个月。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实行产权调换的,具体标准为:住宅房屋5元/平方米/月,每户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商业及工业用房6—20元/平方米/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期安置的,以过渡费标准为基数增加过渡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100%。

  公摊面积补助

  参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标准,安所拆迁房屋面积给予一定公摊面积补助:1、原房屋面积60平米以下的,补助5平米;2、60—80平米的,补助7平米;3、80—100平米的,补助9平米;4、100—120平米的,补助11平米;5、120平米以上的,补助13平米。

  下面以一套100平方米楼房为例,来计算其拆迁安置面积及补偿费用。

  一套100平米楼房拆迁后,可获得原房产证面积1:1的安置面积,同时还可获得相应的公摊面积补助11平方米,并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最多10平米(不可分割部分),最多共可获得100+11+10=121平米。

  获得的其它补偿费用包括:过渡费、搬家费和其它附属设施补偿费。若被拆迁房子内有电话1部,空调挂机2台、柜机1台,有线电视主机1台、分机1台,则可获得各种补偿费为:

  过渡费:100m2×5元/m2/月×18月=9000元

  搬家费:100m2×6元/m2/次×2次=1200元

  电话移机费:88元/次×1部×2次=176元

  空调移机费:挂机:120元/台/次×2台×2次=480元

  柜机:200元/台/次×1台×2次=400元

  有线电视:主机250元/台/次×1台×2次=500元

二、河北省知青补贴办法?

插队知青年限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提交资料,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劳动人事部文件《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一)凡在“we

ge”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一九六二年至“we

ge”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河北省公积金提取办法?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配偶的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1、租住本市公共保障房的。提供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的收据。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期内已付的租金。

2、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人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

四、河北省退休人员认证办法?

河北省退休人员认证采取网上认证模式,退休人员按照河北省人社部通知,每年认证一次,在规定时间登录河北人社网,进行认证。退休人员认证的目的主要是进行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进行退休人员生存认证主要是为了避免退休冒领养老金的问题。

五、河北省食堂管理办法?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未经许可,除食堂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厨房清洁用品应与调味品、菜品等分开放置;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并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炊事人员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不得为难就餐人员。

一、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卫生部门的“健康证”上岗。

二、未经许可,除食堂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

三、厨房清洁用品应与调味品、菜品等分开放置;

四、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五、炊事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

六、炊事人员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不得刁难就餐人员;

七、食堂炊事员应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应对菜品准备的量进行合理控制,杜绝浪费;同时,保证为员工提供卫生、合理的饮食及良好的服务与质量较高的伙食,不得供应劣质、腐烂、过期食物,违者公司予以辞退;

八、食堂炊事员必须保证厨房餐具及食堂环境清洁卫生,若达不到检查要求,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款10-50元。

九、食堂炊事员要妥善保管、使用食堂用具、电器等物品,不得故意损坏;若属故意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十、严禁炊事员将食堂菜品、用具带回家,若发现有些类现象发生,则视为贪污,处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十一、食堂炊事员要要不断翻新饭菜花样,做到饭菜质量高、味道宄,要准时开饭,不得消极怠工,未经许可,带外来人员进入食堂工作区。

六、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七、河北省职称管理办法?

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任职要求:

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称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中级职称五年以上。

八、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殡葬管理应当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深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为火葬区。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第九条 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暂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十一条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第十三条 死者骨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十四条 火葬区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五条 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第十八条 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

  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均应限期平毁或迁移。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四章 丧葬用品管理和殡俗改革

  

  第二十条 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 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殡仪活动中,禁止在市区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丧事简办,禁止大操大办。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亲属自愿将死者骨灰埋入经营性公墓的,费用由亲属负担。

  第二十五条 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传统习惯举行丧葬仪式,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五章 殡葬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九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

  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九、河北省征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征收土地前期程序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确定拟征收范围,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后,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市、县(市、区)政府在申报征收土地时,需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

十、河北省12345管理办法?

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8月20日印发,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管理,畅通民意诉求,规范运转流程,保障诉求人合法权益,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12345热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 第三条:12345热线是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提供咨询、求助、建议、投诉等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的便民热线。

- 第四条:12345热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便民高效、依法办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12345热线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推进全省12345热线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第六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2345热线工作,明确12345热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将12345热线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将12345热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内容,可以前往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