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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时间规定?

216 2024-07-19 23:32

一、招标公告时间规定?

应招必招的项目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购买不得少于5天,剩余15天是给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愿招标项目,如有应急需求,可以少于20天。

二、回购股票公告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三、印章挂失公告规定?

如果印章丢失那么需要携带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工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去到丢失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并在市级以上的报纸做登报声明。

声明公章作废并在登报起公示三天后是相关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客印章备案,这个是需要法人亲自办理的。

四、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年报预增公告的规定?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凡是今年的利润同比上一年的利润大幅增长50%以上。要出预增公告的。这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防止老鼠仓!

六、张贴公告的法律规定?

1 张贴公告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示许可事项的申请、审批、颁发等情况。3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公告有关事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院可以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诉讼文书。因此,张贴公告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内容延伸。

七、道路封闭施工公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八、契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九、悬赏公告法律规定?

悬赏通告,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发现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嫌疑犯罪人,用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帮助的一种措施。

悬赏通告可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悬赏通告既有利于查获犯罪嫌疑人,也有利于发现重大犯罪线索或者追缴涉案财物、证据。

办案部门认为需要发布悬赏通告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十、预审公告时间怎么规定?

 预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