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能开3%税率发票吗?

纳税服务 2023-09-10 11:00 编辑:admin 299阅读

一、一般纳税人能开3%税率发票吗?

简易计税的情况包括:

(一)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特定情形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所以,一般纳税人到底能不能开具税率是3%的发票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可以的。

二、一般纳税人只能开13个点的票吗?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13,11,9,6个点的增值税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普通发票吗?

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仅仅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一般纳税人开的是增票还是普票,都需要缴纳17%的税金。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3%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3%专用发票,但要符合以下情形:才可以开具3%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五、一般纳税人给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首先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简称专用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也简称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的只能是开普通发票,自己到税局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回到公司自己开具打印;若需要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到国税局申请代开。

六、小额纳税人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需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照征收率代开,并预缴相应税款。但是,现在有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对于住宿业、鉴证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应当向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征收率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七、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开17%的税率吗?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所以你选择了简易征收,就不能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17%发票。

八、一般纳税人章是一般纳税人的公章吗?

国税对企业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后,会在税务登记副本上盖一个“一般纳税人”的章,表示此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

九、简易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专票?

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务规定,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采用进项税抵扣,而要按简易征收税率开的增值税发票(专用,普通的)如实申报并交纳增值税税额,但只要开具了专用发票,税率尽管是简易征收的税率,客户拿了专用发票,照样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十、一般纳税人现金支付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一般纳税人现金支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四、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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