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各项实施退税新政策如下:
★2014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4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4〕115号),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2014年12月2日,海关总署出台《关于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7号),明确了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2014年12月2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的通知(财会〔2014〕3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石油石化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石油石化企业参照执行。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4年第65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4〕3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2015年税目数共计8285个。
★2014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137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及时开展《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情况检查。
★2014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4年10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8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014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财法〔2014〕10号,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
★2014年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颁布《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元月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15退税新政策,请查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