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将境内公司的股权转让境外公司要交什么税

纳税服务 2023-02-11 04:14 编辑:admin 300阅读

一、境外公司将境内公司的股权转让境外公司要交什么税

境外公司之间转让境内公司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就是说转让股权的一方将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后的股权转让收益需要向境内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交纳标准为,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20交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没有差额产生,则不需交税。

个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股权应就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由合同双方按合同金额0.5%缴纳。其中,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境外公司之间转让境内公司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说转让股权的一方将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后的股权转让收益需要向境内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45区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数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电子产品的组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注册资本(万元): 50

实收资本(万元): 50

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1年8月6日

经营期限: 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核准日期: 2011年8月6日

年检情况: 无年检信息

10%所得税。

二、境外取得收入怎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抵免境外己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有关抵免境外负担所得税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该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三、有关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专门规定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在境外的所得也要交税吗?一起来了解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和来源地吧!

三、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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