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问题?

纳税服务 2023-08-07 04:44 编辑:admin 154阅读

一、旅游法规问题?

  一、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二、党内法规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第六条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

(三)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五)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权限

第九条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根据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党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党中央审批。

第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起草

第二十条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组织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五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中央党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二)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三)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中央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党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章保障

第三十一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

(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一)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其他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不同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提请党中央处理。

第三十三条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党中央备案。中央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开展集中清理,根据需要开展特定内容或者特定范围的专项清理,在制定工作中同步开展即时清理。根据清理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决定。

第三十八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视情可以采取修订、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党内法规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党内法规文本。

第三十九条党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党内法规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军队党内法规制定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廉政法规工作条例?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四、交通执法法规股工作职责?

交通运输执法股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承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及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以及重大事项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审查工作;承办局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普法学习及行政执法证件考核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和梳理;负责行政审批,指导交通政务服务窗口工作。

五、地税国税工作人员怎么称呼?

王所、李所、马局、范局; 小王,小李,小马、小范。 总之,自个看着随意称呼

六、进地税局工作要求什么学历?

需要考公务员才能进去工作省级公务员考试一般要求专业对口所招收专业有财政、税收、金融、会计、税务、计算机等等首先要学好专业课知识,税务部门是个业务活,进去以后也是靠业务吃饭的另外准备考试就是申论和行测,注重平时积累,多参加学校社会的活动,锻炼口才和社交能力。平时没事看看人民网的社论和评论文章,还有半月谈等,现在就可以一个星期做一套行测玩,早点熟悉题目,以后不用慌。不同的职位需要不同的学历地税局是行政编制属于公务员先国家公务员县级单位以上大多数需要的最低学历是本科地方性的是大专具体要求参照当地人事网

七、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工作办法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制定对应工作管理办法,对法规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后归档备案。

八、京都法规定禁毒工作机制是?

①《禁毒法》规定的禁毒工作机制是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九、劳动法规定工作范围?

按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类统计数据和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及时编制,报关种类统计报表.

定期检查统计的储备粮油数量与实际库存情况是否相符,按规定做好实物台帐工作.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公司的法人在一个公司当中起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毕竟他负责着公司的一些生产经营的活动,对于公司从事一些的活动都可以行使签字的权利,当然法人代表在公司当中的签字,应当到工商局来进行备案,代表着公司的一些权益。

十、新民法规定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里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在条例中没有规定要从几点到几点。萊垍頭條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萊垍頭條

第三十六条 垍頭條萊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條萊垍頭

扩展资料:萊垍頭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垍頭條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萊垍頭條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萊垍頭條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萊垍頭條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萊垍頭條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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