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服务 2023-08-07 07:26 编辑:admin 198阅读

一、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2.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3.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

4.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加优惠

5.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6.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7.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8.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下调

9.部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11.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

1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办理地点

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合肥市滨湖区万泉河路与峨眉山路交口南50米)

二、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三、受理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四、常见问题

1、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享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3、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人员取得“内退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举几个实用的例子,另外补一个链接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 就业再就业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类似

摘自:财税〔2014〕39号,财税〔2014〕42号

  • 高新技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产业

流转税:

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被认定为“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

增值税:

部分农副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农具等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综合: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流转税: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 金融保险证券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摘自:财税〔2008〕1号

  • 文教卫生体育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公寓免征房产税,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动漫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令第45号)

进口体育用品符合规定的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摘自:国办发[2006]32号 财税〔2013〕83号 财税〔2004〕39号 税委会〔1995〕5号

  • 民政福利与灾害减免

地震灾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摘自:财税〔2007〕92号 财税〔2008〕62号

  • 区域经济发展优惠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1]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其他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企业减按20%税率减半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小微月营业额3万一下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四、小规模2022年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小规模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月度起征点10万,10以内是免税的,印花税减半征收,因为以疫情20年除湖北以外地区,小规模从20年2月按照1%征收,目前延续到21年12月31号。

六、月子中心税收优惠政策?

月子中心提供的服务,可以算为“生活服务”,应该可以享受免税,但是该政策现在已经在2021年12月31日到期了。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从2022年4月1日征收率3%开始可以享受免税,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七、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大学生创业、复员军人转业创业、残疾人就业等等。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概各个方面。具体的政策规定,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优惠政策网页。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八、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合同免税优惠注意事项:

1、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须分别核算。 

2、享受免税政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享受免税政策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一个合同一备案(其他项目则是一事一备案)。

九、郑州市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个税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十、种植业税收优惠政策?

种植业出售自产未加工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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