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纳税服务 2023-07-13 01:42 编辑:admin 204阅读

一、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根据数据显示,由于国外就业有难度,签证困难大,越来越多的留学生选择回国就业,数据显示2013年有85%的留学生回国发展。那么,各位家长和同学们知道国内针对留学生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吗?  购车免税优惠,相当于省下留英一年的生活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归国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可免征购车税。只有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或进修(包括合作研究、访问学者、企事业海外研修人员)期限在1年以上,同时完成学业后2年内回国的人员才能享受国内购车免税优惠政策。  免税车优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免除进口零部件海关关税:二是上牌落户时免缴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方法:市场零售价÷11.7)。  以购买一辆市场指导价为30万元的车为例:普通人购买后,上牌照时还需缴纳车辆购置税2.56万元,购车总费用为32.56万元:而留学生免税价约为25万元(2014年2季度价格),上牌时免缴购置税,购车总费用即25万元,比普通人节省7.56万元,相当于在英国大学留学一年的生活费用。  专家提醒,申请免税车期限是从毕业后首次入境日开始计算,期限只有1年,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对于毕业后回国短期休假又到国外工作实习的情况,要避免最终回国时超过申请期限,而购买免税车后不会影响再次出国留学或工作。  此外,还需注意一点,只有经海关批准的国内或合资汽车企业生产的车型方可办理免税购车申请,购买进口车型及不在免税范围内的国产车型不享受此政策。  海归博士生落户广州可获万元补助  留学生回国后所享受的落户政策因地而异,记者从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获悉,凡获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广州户口迁入。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对入户广州的留学生年龄有严格要求,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留学生申请入户广州的年龄分别在35周岁或以下、40周岁或以下、45周岁或以下。  成功落户广州并同时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在广州市内已有聘用单位且获得国外硕士或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安家费补助。目前,该补助标准为博士1万元人民币(用人单位可按等额配套):硕士0.75万元人民币(用人单位可按等额配套),并且申请时间有明确规定,即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前,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以上便是留学生回国就业可享受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天道专家指出,大部分国家优先考虑本国员工录取,留学生海外就业难度大,另外存在着文化和观念的差异。留学生们回国发展未必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二、促进就业的措施(国家企业个人)

第一,全面准确把握新的就业方针。新的就业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市场、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发挥的作用,必须全面准确把握。

第二,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充实和完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的协调,加大公共财政对促进就业的投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第三,加强对重点群体就业的扶持。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解决好重点群体的就业问题,是保持我国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任务。

第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不断适应新的职业变化,增强就业稳定性,必须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注重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第五,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要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以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网络。

第六,全面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通过实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就业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构建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三、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河南最新

退休条件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一)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其他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特殊工种严格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严禁扩大范围,严禁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比照执行。

2特殊工种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本人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楚的,应当通过提供工资表、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能够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

(三)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

第五条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三章退休手续办理

第六条为保证符合条件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及时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在申请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申报预约,并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前认真组织做好档案初审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的填写工作。

第七条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负责办理。县(市、区)办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前须报经省辖市审查同意。

第八条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省辖市办理。

第九条省直管县(市)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由当地直接办理;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手续办理前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

第十条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指导,定期对县(市、区)退休手续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各地退休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五、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

我国当前对企业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没有优惠政策,也没有免税规定。   应届大学毕业生,即将毕业的大学学生。当大学学生进入其教育层次中的最后一学年的时候,这一年当中,该学生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大学学生分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即四年制本科的大四在校生,和三年制专科的大三在校生。   实际上,当前应届大学生是企业招聘员工的主流,每年,我国有几百万的应届毕业大学生,根据我国2013年录取的大学生即为680万,也就是说这一届的大学生在2016年和2017年毕业的大学生每年将维持这个数量。   这样大规模大学生就业,对国家就业形势确实是形成很多的压力,能够解决就业已经是需要全社会千方百计进行分流和安置,包括增加各种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加就业岗位,如果再给予税收的支持,恐怕国家财政也是无能为力。 ?????????   相反的,国家对于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倒是出台很多优惠政策,通过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补贴等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招聘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以体现国家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爱护。   第一、企业招聘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相继制定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的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等。这些政策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的,并且与这些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出台国税发[2006]8号文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将之前已经到期的优惠政策进行延续。   第二、企业招聘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而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缴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缴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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