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税收优惠企业名单

纳税服务 2023-07-17 06:33 编辑:admin 135阅读

一、集成电路税收优惠企业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五、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六、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七、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方案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 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 5 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  1、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且通过税务部门会签后方可享受。  2、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论文

这个团队获得的奖项如下:

1.

面向国家急需三位一体集成电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2.

生物功能材料积极总结专业办学经验,2021年在重庆市获得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征文比赛一等奖。团队成员获得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四、集成电路企业 税收优惠

双软企业 是指通过了软件企业认定以及用过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企业,经过认定的双软企业和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均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一般简单称为"双软认定".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中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中对双软企业在新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予以了明确,因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应当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这些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增值税 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 其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研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国家“十二五规划”把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放在重要位置,提出要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依靠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特别是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驱动作用。目前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方面制定最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之一,这些政策对促进企业高新技术的发展,进而带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来,国家税局通过明确政策导向,积极贯彻落实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优化我市的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特别是软件、电子信息制造产业规模已位居国内大城市前列,产业基础和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高新技术、软件等产业的技术创新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产业发展前景良好,推动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进步。

国家为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制定了减免税额、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减计收入等一系列所得税税收优惠,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发挥中小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优势,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得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

(八)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