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2022
第1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第2条 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第4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第5条 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第6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第7条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第10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第11条 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第12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第13条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第14条 台湾同胞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申请旅行证件。
第15条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
第16条 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
第17条 试点在福建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
第18条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19条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第20条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第21条 在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22条 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大陆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第23条 进一步扩大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属院校比例。
第24条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第25条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
第26条 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大陆体育院校。
二、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出台,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2022年3月1日,这一新规开始施行。就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税率选择,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
《公告》第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出台前,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只能使用13%增值税税票;《公告》出台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可以选择3%或13%增值税税票,但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选择使用一种税率。
税率的变化和选择,必然影响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企业在税率选择上出现的分歧,主要反映在再生资源供应链各节点对税率的理解和选择上(以废钢为例)。
首先是废钢利用终端。钢厂是废钢产业链的终端。因为废钢只是冶炼环节的可替代原料,所以废钢产业链终端是买方市场,钢厂主导税率选择。钢厂销售必须缴纳13%税额,《公告》出台后,有的钢厂采购废钢只选择接收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钢厂采购废钢同时选择接受3%和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3%税票时要比13%的税票收购价下压1个百分点(10%税率差异带来的附加税影响)。
其次是废钢生产端。税法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有代开税票义务。由于各种原因,除了部分废钢生产企业提供税票外,大部分再生资源进入流通环节,没有税票。这就给回收加工企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增值税税负过重(产业链综合税负接近营业收入的15%);二是没有合法凭据核算成本,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认。税收新规如果不能解决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和税务部门代开税票义务的问题,那么便只是做了税负在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和利用企业之间的转移而已。
新规即将开始施行,目前政策如何落实,尚没有权威解读,只有少数地方政府有明确表态,即政府委托代理机构或公司代纳税人开3%税票(1%税率是特殊时期优惠政策),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禁声,废钢回收加工利用企业2月份开始都在观望。
最后是中间环节。《公告》发布前,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给予招商引资进工业(或废钢加工)园区的废钢回收加工企业财政奖补,形成税收洼地,造成其他地方资源和税收流失,也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导致市场恶性竞争和不规范发展,甚至大量出现虚开税票偷逃税事件。《公告》明确禁止“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这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和实体加工企业发展。从单体降税负角度考虑,一些企业拟注册新公司或直接选择3%税率。
新规的实施,并不会降低废钢产业链的税负,相反,没有了地方财税奖补,产业链整体税负还会上升,这还不包括中间流通环节增加、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受收购端思维模式影响,废钢回收经销企业过去都习惯含税议价。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对资源前端个体户来说,都是收到的钱,只认收到钱的多少。废钢资源会往价格高的地方流,而企业则会选择税负和成本低的地方。如果新政实施,将地方财政给回收和加工企业的奖补都取消,市场就会重新洗牌,资源会再次选择往税负低、利差大的地方流动。
三、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
关于这个问题,1. 提出立项申请:发起单位或个人应将项目申请书提交给相关部门,申请书应包含项目的基本信息、目的、预期效果、预算等信息。
2. 审批立项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和政府规划,并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3.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初步评估后,发起单位或个人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含项目的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内容。
4. 项目评审: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合理性。
5. 确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评审后,发起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
6. 批准立项: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预算是否符合政策法规和政府规划,并批准项目立项。
7. 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后,发起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按期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8.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项目实施的效果和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
9. 结案或转移:项目验收通过后,发起单位或个人应进行项目结案或转移管理。
四、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2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经贸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卫生、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揭发、举报违法经营再生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并制定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
第八条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行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抓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和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要加强对再生资源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和意见,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三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五、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目录2022年
补贴和税收优惠等财政政策是我国鼓励、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如启迪环境的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业务一方面是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工信部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四机一脑” 即废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及微型计算机进行拆解处理并申请国家基金补贴,另一方面是对报废汽车进行回收拆解并收取相应费用。
公司同时在线上交易平台对拆解过程中可二次利用的塑料、贵金属等副产品进行销售。
六、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2023
由于近年来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可再生资源的逐渐普及,以及数字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纸张消费总体呈现下降态势。
同时,各国政府也在加强对能源、资源的节约和环保管理的力度,通过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未来纸张市场的遭遇的下滑压力可能继续存在。但是,受国际形势和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纸张价格的走势存在不确定性,不能够完全预测,可能会出现涨价现象,也可能会趋于稳定。

